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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一女子入职某产后护理中心,担任产康师。女子在入职公司三个月后,怀孕了。

江苏苏州,一女子入职某产后护理中心,担任产康师。女子在入职公司三个月后,怀孕了。女子迫不及待的将这个喜讯分享给亲朋好友。女子还将此事告知了公司老板。不料老板翻脸无情,要求女子主动离职。女子自然不同意。而后,公司却以女子工作不称职为由,将其开除。女子大怒,认为这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一纸诉状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女子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老板,我怀孕了,我就要做妈妈了,我很高兴。”陈雅茹迫不及待的将自己怀孕的喜讯分享给亲朋好友,就连老板也不例外。

“你怀孕啦?那行吧,恭喜你了。”老板语气不是太欢喜,然后就匆匆的挂断了电话。

老板为什么会不高兴呢?因为陈雅茹进入公司仅仅才三个月,现在就怀孕了。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三个月前陈雅茹来到了这家产后护理中心,担任产康师,工资一个月8000元。

当时老板明确的询问过陈雅茹,接下来的几年是否有生子的打算,陈雅茹连忙摇头说没有。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老板才最终决定录取陈雅茹的,现在想不到陈雅茹竟然会出尔反尔的,入职三个月就怀孕了,那岂不是又要再招人?

陈雅茹早就忘记了自己有过这样的承诺,况且自己的怀孕也不是意料之内的,而是意外之喜。

所以陈雅茹才会第一时间将自己怀孕的喜讯分享给亲朋好友,就连老板也不例外。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可是没有高兴几天,陈雅茹就被老板叫到办公室去。

“雅茹,既然你怀孕了,那你就回家好好的调养吧,你主动离职吧。”老板开门见山。

“我怀孕了,公司不能因此开除我,我不同意。”陈雅茹严词拒绝了。

可是没过多久,产后护理中心就以陈雅茹工作能力不足,难以胜任工作强度为由,将其开除。

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一刻,陈雅茹哭了,这不是欺负人吗?公司怎么能够欺负我这样一名兢兢业业的孕妇员工呢?

陈雅茹大怒,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法庭上,产后护理中心为了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正当理由的,提出了如下证据:

产后护理中心说,陈雅茹曾经在客户梳洗室洗头,这是中心的规章制度不允许的。而且陈雅茹还霸凌其他员工,让其他员工给她洗头,这也是违反中心的规章制度。

而法院却认为,这些情况是以前发生的,但产后护理中心当时未能对陈雅茹处罚,现在陈雅茹怀孕了,就以此作为理由将其开除,是站不住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后护理中心在陈雅茹怀孕后,将其开除,是违法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判决产后护理中心赔偿陈雅茹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

1、陈雅茹怀孕了,产后护理中心可以将其开除吗?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陈雅茹怀孕三个月了,属于在孕期,那么产后护理中心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产后护理中心想要以陈雅茹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为理由,解除与陈雅茹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它可以成功吗?

2、女性职工怀孕了,有什么理由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陈雅茹怀孕了,这并不是免死金牌,可以为所欲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产后护理中心也是可以将其开除的,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所以,产后护理中心在法庭上才提出陈雅茹在客户梳洗室洗头,而且让其他员工为其洗头的证据,以此证明陈雅茹严重的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将其开除,是于法有据的。

可是产后护理中心大意了,因为当时产后护理中心根本没有对陈雅茹的这种行为进行处罚,那么法院就认为这不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否则为什么不处罚呢?

3、产后护理中心不肯继续履行约定,那就得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但是由于产后护理中心明确表示不会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了,所以陈雅茹只能选择让产后护理中心支付赔偿金。

那么产后护理中心应该支付陈雅茹多少的赔偿金呢?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补偿标准两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陈雅茹在公司上班三个月,不满6个月,所以应当赔偿半个月的工资,但是应当按照两倍支付。

所以,法院判决中心赔偿陈雅茹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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