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因为丈夫出轨,一女子与之离婚,并分得5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后来女子又得知,丈夫为情人购买了一套400万元的别墅和一辆40多万元的汽车。女子大怒,一纸诉状将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440万元的财产。可丈夫情人却辩称,房子和车子都是自己购买的。女子的律师要求一审法官签发律师调查令,调取丈夫与情人的流水。一审法官拒绝了,并且判决女子败诉。女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谢茹怒了,因为她看到了一张照片,照片显示前夫杨凯和她的情人胡丽芳正在别墅悠闲的喝茶,旁边还有一个小孩正在开心玩耍。
谢茹刚刚与前夫杨凯离婚,谢茹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00万元。两个儿女也归谢茹所抚养。
离婚的原因是前夫杨凯出轨了,他的情人正是照片中的胡丽芳。
谢茹与杨凯结婚已经18年了,两人生有一儿一女,可以说人生圆满了,但想不到杨凯竟然出轨了。
当时谢茹非常痛苦,但杨凯似乎没有什么留恋,快速的同意离婚,并且还不要儿女的抚养权。
彼时的谢茹很奇怪,因为两人辛辛苦苦打拼成为了千万富翁,杨凯就这么舍得?就这么不要儿女了吗?
原来杨凯早就转移了财产,早就为胡丽芳购买了别墅。
那么这张照片是从哪里来的呢?是谢茹的朋友偶然拍到的。而且这位朋友很热心,为谢茹打听到了这栋别墅的价格,市值400万元。
朋友还打听到胡丽芳名下有一辆40多万元的汽车,想必也是杨凯为她购买的。
想到杨凯抛弃妻子,想到胡丽芳竟然可以不劳而获,不仅抢夺了儿女的父亲,而且还坐享其成,在大别墅悠闲的喝茶。谢茹就恨的牙根痒痒的。
在有了初步的证据后,谢茹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杨凯和胡丽芳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归还夫妻共同财产440万元。
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在法庭上,他们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火药味极浓,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谢茹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谢茹说,胡丽芳名下的别墅和汽车,是杨凯赠与给胡丽芳的。而杨凯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的,是无效的。
第二,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谢茹说,杨凯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胡丽芳,属于无权处分,自己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胡丽芳和杨凯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胡丽芳说,房子和车子都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么自己就是所有权人。
第二,胡丽芳否认房子和车子是杨凯赠与给自己的,说都是自己花钱购买的。杨凯也认可胡丽芳的说法。
3、一审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既然谢茹说这些房子和车子是杨凯赠与的,那就要拿出证。
而谢茹拿不出他们两人之间的转账流水,一审法院认为,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驳回了谢茹的所有诉讼请求。
谢茹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是提起上诉。
谢茹在这次上诉的理由中提到,她的律师曾经向一审法院法官申请律师调查令,但一审法官不予理会,导致自己未能掌握提供杨凯与胡丽芳两人之间的转账流水。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谢茹认为,自己之所以会败诉,是因为未能够提供杨凯赠与财产给胡丽芳的证据,而这个证据需要他们两人之间的银行流水,但是这个银行流水需要法院的调取。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最关键的是要搞清楚杨凯与胡丽芳到底有没有经济往来,有没有赠与的关系。而这个只需要调取他们两人之间的银行流水,就可以清楚地得知。
但是一审法院却无视谢茹和她的律师的正当要求,迟迟未能签发律师调查令,也未能主动依职权调取两名被告的银行流水,着实是不妥当的。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所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如果发回重审,谢茹很有可能会胜诉,因为只要重审法院调取杨凯与胡丽芳两人之间的银行流水,事情就可以水落石出。
只要有了银行流水,就可以证明杨凯的确赠与给了胡丽芳440万元,那么谢茹就有权要求他们归还。
所以,谢茹很有可能会继续分割这44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谢茹很有可能会再次多分得220万元。这样胡丽芳就真的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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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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