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和好友入住某酒店,男子心血来潮,好友通过酒店房间门口的小卡片,找来了两名女子,支付了800元。后来,一名女子先行离开,退还了好友400元。可两个月后,男子却莫名其妙的被传唤。而后男子因为PC被行政拘留10日。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重庆綦江区法院)
“你好,请问是林浩吗?我们是公安局的民警,现在我们依法对你进行传唤,你赶紧来一趟我们派出所。”正在上班的林浩,突然接到了一通民警的传唤电话。
挂断电话,林浩仔仔细细的想了一遍,最近自己一直遵纪守法的,那么民警找自己干什么呢?为什么要传唤自己呢?
正所谓,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林浩按照民警提供的地址来到了派出所。
民警一见到林浩,就要求林浩老实交代违法活动。林浩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非常的迷茫。
看着林浩一副装傻卖乖的表情,民警直接拿出了一名女子的口供,气鼓鼓的说道,证据确凿,你还狡辩什么呢?
林浩赶忙将口供拿起来阅读,一读才知道这名女子是谁。
林浩表面很镇定,但心中狐疑:此事发生在两个月前,民警怎么就发现了呢?
民警看到林浩在沉思,直接点破了他,不客气的说道,你不要再想什么说辞了,我们是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抓获了这名陌生的女子,通过这名女子的供求和与你之间的可疑转账记录,才将你锁定的。
眼看瞒无可瞒,林浩只好本着死道友不死贫道的原则,供述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原来两个月前,林浩和好友张明入住了某酒店,在某酒店房间门口发现了小卡片,此时张明心痒难耐。
林浩顺水推舟,拨通了卡片的电话号码,以800元的价格,叫来了两名女子。
张明挑中了一位女子,但林浩却没有相中另一名女子,让女子回去了,女子退还了400元给林浩。
很快民警将张明传唤到案,面对着好友林浩的指控,以及女子的指认,张明只好承认了从事了违法活动。
警方以张明PC为由,对张明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在拘留所的10日,张明度日如年。张明出来之后,觉得自己有点冤屈,觉得警方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不清,决定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张明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被告,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为此,公安局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公安机关出示了林浩和张明的询问笔录以及两名女子的询问笔录,出示了他们四人的辨认笔录,他们相互之间辨认,而且都辨认出来了。公安机关出示了酒店的监控视频以及林浩和女子的两次转账记录。
通过这些证据,公安机关想要证明,张明的确从事了违法活动,有违法的事实。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存在该违法行为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说,因为张明有违法事实,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处以10日行政拘留,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2、可张明却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张明辩驳说,自己和林浩当初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是在民警的审问诱导下作出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自己和林浩的确叫来了两名女子,但后来想一想这是违法活动,所以就让两名女子离开了。至于给女子400元,是给她们的来回车费。
林浩出庭作证,认可了张明的辩驳意见。
第二,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张明说,民警让他们辨认,只让女子站在面前,而没有叫其他更多的对象,让两名女子夹杂其中,让他们辨认。这明显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这明显是诱导性辨认,事情已经过了两个月之久,萍水相逢的陌生女子怎么就能够认出来了呢?而且四人出奇的一致,这与常理不服。
第三,尽管有酒店监控视频和两人的转账记录,但只能说明他们曾经约过两名女孩,不能证明他们发生过交易。
后来女子也改口说,400元不是车费,是自己未能成功交易退还的费用。至于另外一名女子是否完成了交易,时隔日久,忘记了。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通过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张明的确存在PC的事实。就算公安机关在让张明进行辨认时,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也是轻微的程序违法,不会对张明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所以,法院驳回了张明的诉讼请求。(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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