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电视都不敢这么演!”女子与情夫半夜在家偷情,丈夫突然出差回来,女子急中生智,竟

“电视都不敢这么演!”女子与情夫半夜在家偷情,丈夫突然出差回来,女子急中生智,竟让情夫假扮小偷,两人演双簧。丈夫大怒,将情人活抓后暴揍了一顿,并趁机索要3000元私了。情夫拿不出,被扭送警局,丈夫反而被警方拘留。

(来源:荥阳市人民法院)

午夜时分,董林刚下飞机,就着急忙慌地往家里赶,他太想见到心爱的妻子李可了。

妻子是个大美女,当年董林为了追她,可是下了不少功夫的。如今两人虽然已经结婚多年,但是感情一直很稳定。

董林刚想开门,却不知道回事,翻遍了所有的口袋都找不到门钥匙,他只好一边敲门,一边大声喊:“老婆,给我开一下门,我回来了。”

可是他敲了很久,都没有人回应,董林不由得紧张起来,难道妻子不在家?

他在行李箱里翻找了一番,终于在外套口袋找到了门钥匙,可是他刚打开房门,屋里黑灯瞎火,一条黑影“嗖”地一下,就窜了出去。

董林吃了一惊,眼疾手快,一把揪住那人的衣领,硬生生把他给拽了回来。

“说,你是干嘛的,你跟我老婆是什么关系?老婆……老婆……出来!”平白无故,家里出现个男人,董林的眼睛能喷出火来。他两只手紧紧抓住那人,那人拼命挣扎,却无力挣脱。

房间的灯突然亮了,李可随便披了件衣服,揉着眼睛边走边问:“老公,你回来了?等一下,这人是谁,怎么会在我们家?”

她非常吃惊,男子惊魂未定,哆嗦着说:“我饿了三天三夜了,实在没办法才来偷东西的,我什么也没拿,饶了我吧。”

董林意识到错怪了妻子,满心内疚。他让李可找了条绳子,把小偷反绑在凳子上,并且暴揍了他一顿,把小偷打得鼻青脸肿。

小偷一直在求饶,李可劝说道:“老公,我看他也挺可怜的,反正我们家也没丢东西,不如把他放了吧。”

董林不愿意吃哑巴亏,他想了想说:“你给我3000块钱,我就放了你,否则我马上报警!”小偷连连点头,可是他身上根本没钱,打了一圈电话,也就借了几百块钱。董林累了一天,不想干耗着,他把小偷丢那里筹钱,带着老婆睡觉去了。

一觉醒来,已经过去了10个小时,小偷仍然没有把3000块钱凑齐。董林失去耐心,不顾李可阻挡,把小偷扭送到了警局。

董林一进门,就对警察嚷嚷着:“这人是入室盗窃犯,给我逮住了!”

男子顿时吓得腿软,要知道,入室盗窃可是重罪,他承担不起。于是,他就竹筒倒豆子,把一切说了出来。

原来,在一个月前,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可,并被她的美貌所吸引。而李可,因为老公常年不在身边,寂寞难耐,一来二去,两人就搞到了一起。

昨晚,两人正在翻云覆雨,差点被董林发现,李可灵机一动,导演了这出戏,没想到事情失去了控制。

偷情最多是违背公序良俗,可是盗窃可是要担刑责的,他心里非常清楚,所以还没等警察审问就招了。

警察经过调查后,确认男子说的是事实,前脚将他一放,后脚就把董林抓了起来。

那么,董林到底犯了什么法呢?

1、 董林涉嫌非法拘禁。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董林以为男子是小偷,抓住后,并没有立即报警,反而将男子捆绑在家达到10小时。虽然限制男子人身自由不足24小时,但其对男子实施捆绑,殴打等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将会受到刑责。
 
2、        董林涉嫌故意伤害。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董林作为成年人,明知道故意伤害他人是犯法的,在抓住“小偷”后,没有采取合法手段处理,反而知法犯法,滥用私刑,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3、        董林涉嫌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董林以报警的方式进行语言威胁,又对男子进行殴打和捆绑,逼迫男子支付3000元的行为,依本法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4、法院审理后,得出结论:董林以暴力手段,限制男子的人身自由达10小时,构成非法拘禁。向男子强行索要3000元财物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但法院考虑到董林是初犯,且不是故意犯罪,也没有构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良好,故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1年。

董林明明是受害者,却因为太过冲动,反而成了阶下囚,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成年人遇到事情,要采取合法手段去解决问题,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切不可因一时偷欢,毁了自己的家庭。(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