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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子恋爱同居10年,反倒贴258万!”女子与男友同居10年,共同购买了一套

“未婚女子恋爱同居10年,反倒贴258万!”女子与男友同居10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两人分手后,女子将房子卖掉,获得了530万房款,男友知道后,要求瓜分一半。女子不肯,男友一怒之下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大象新闻)

李丽心情很郁闷,就在刚刚,仅仅是因为她忘记交房租,晚了一天,房东说话就阴阳怪气,这让她很不开心。

看着那月租2500元的一室一厅,又小又贵,李丽陷入了沉思:“与其帮房东供房,不如给自己供,还自在。”

晚上,她躺在男友的怀里,思虑再三还是张口说:“阿明,要不我们买个房子吧,我想跟你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家。”

男友刘明惊了一下,要知道,广州的房子可不是说买就能买得起的,再说了,他手上也就二三十万,这种梦他根本不敢做。

李丽看出了他的心思提出:“你放心,这钱我俩一人出一半,到时候房本就写我们俩人的,反正我们结婚也是要买房的嘛。”

刘明被说服!隔天两人便一起去看房,很快看中了一套价值143.80万的房子。刘明找家里凑了70万,剩下的钱,李丽包了。

由于刘明不符合当时的政策,房本上只写了刘丽一人。反正两人是奔着结婚去的,写谁都一样。

怀着对未来幸福生活的憧憬,他们在这套房子里以夫妻名义生活了近10年。

可惜,再好的感情也经不起生活上的鸡毛蒜皮,两人在又一次发生激烈矛盾后彻底闹掰,10年的爱情长跑,终究没有修成正果。

刘明主动搬离爱巢,他想好了,两人虽然分手了,但李丽陪伴了他10年,女人的青春很珍贵。那套房子他打算留给她住,所以他并没有提出分割那套房子的份额。

两人分手后,李丽同样也很煎熬,相爱10年,还是有感情的。她每天睹物思人,心里越发难受,决定把房子卖了,重新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没想到,经过十年的发展,广州的房地产市场早就翻了天,房价一路飙升,她那套竟然卖了530万。

李丽心里稍稍安慰,感情没了,还有钱在,自己后半辈子可以活得很轻松。不久后,刘明得知李丽竟然一声不吭就把房子给卖了,而且还拿到了530万巨款,他心里开始不平衡。

他主动找到李丽索要一半的房款。李丽懵了,这房子当初是两人共同购买不假,可是刘明只出了70万,她提出把70万还给他,两人一笔勾销。

刘明一听,怒了!这是把自己当二傻子吗?他气急败坏地说:“你必须给我拿出一半的房款,否则别怪我不讲情面,我们法庭上见!”

李丽气炸了,自己白白付出了10年的青春,刘明居然要跟她对簿公堂,谁怕谁啊,房本只有自己的名字,说破天也就是归还70万的事。想要一半,没门!

两人唇枪舌战,吵得不可开交,刘明一怒之下,将李丽告上法庭,要求她分割一半的房款。

那么,针对此事,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呢?

1、两人同居10年共同买下的房子,只写了李丽的名字,属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吗?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刘明和王丽,虽然没有领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0年,产生共同收入和开销,构成事实婚姻,同居期间共同出资所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李丽认为,那70万是当初刘明对自己表达爱意的赠与,她本人也没有共同购买的意愿,她只愿意把这70万给还回去,这合理吗?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恋爱期间一起出钱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方的出资一般视为对登记方的赠与,但这种赠与涉及金额过大,属于非普通赠与,是以结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姻关系无法达成,附加条件则自动失效,一般支持返还。

刘明出示了当时支付购房首付及转账给李丽的购房款转账单,均有明确备注。还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并且自己从来没有承诺过赠与行为,因此可确定,双方达成共同购买意愿,刘明应分得房产份额。

3、刘明可以分得多少份额呢?

《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两人在购房时,双方感情稳定,并没有约定房产份额,因此,可根据出资情况确定持有份额。
涉案房产购入价143.8万元,可推算:李丽出资73.8万元,占全部购房款份额的51.32%,而刘明出资70万,占48.68%。

4、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两人共同财产,以出资额确认持有份额,李丽应将涉案房产出售所得的530万的48.68%,即258万元,退还刘明。

曾经相爱10年的情侣,却因分手后的财产分配问题,闹得对簿公堂,令人不禁唏嘘。爱情虽好,但为了避免将来的经济纠纷,当涉及大额赠与,还是要未雨绸缪,省得人财两空!(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