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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60后外籍男子谈了一个80后中国女朋友,为了表达爱意,外籍男子在2014

上海,一60后外籍男子谈了一个80后中国女朋友,为了表达爱意,外籍男子在2014年出资91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送给中国女友。房子登记在女友名下。可爱是会消失的。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外籍男子索要房子。中国女友不同意。外籍男子一纸诉状,将中国女友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子归还价值124万余元的房子。法院判决,房子归女子所有,女子补偿男子60万元。

(案例来源:蓬勃新闻)

李鑫是外国人,但仰慕中国的文化,所以来到了经济之都上海,在上海工作和定居。

李鑫作为一名60后,虽然年纪50多了,但是依然有一颗年轻的心,喜欢和年轻人一起玩耍。

2014年,李鑫认识了中国女子张兰。张兰是一名80后,彼时的张兰才20多岁,正是花一般美好的年龄。

李鑫对张兰一见钟情,对张兰展开了猛烈的爱情追求攻势。

张兰被李鑫的诚意打动了,虽然两人年龄相差20多岁,但张兰不在乎,因为爱情可以跨越年龄的差距。

两人在一起度过了很美好的时光。为了表达爱意,李鑫斥资91万元,在2014年,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送给女友张兰。

李鑫是名外国人,没有购房资格,所以将房产证登记在张兰的名下,张兰也认为这是李鑫送给自己的礼物,欣然笑纳。

两人在这里共筑爱巢,度过了一段很难忘的时光,然而相爱容易,相处太难,爱情不是海誓山盟,而是油盐酱醋茶。

毕竟爱是会消失的,两人相处的多了,最终变成了一地鸡毛。

两人最终还是分道扬镳了,没有走到最后。

张兰很惋惜。但令人想不到的是,李鑫竟然出尔反尔,向张兰索要房子。

“难道这些年你白嫖了吗?我没有付出吗?”张兰歇斯底里怒骂道。

此时张兰才明白,李鑫不是个好人,还不如中国男人有担当。

看到张兰不肯将房产归还,李鑫也不是个吃亏的主,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一纸诉状将张兰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兰归还价值124万余元的房产。

接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张兰的心死了,彻底对外国男子死心了,她在心里暗暗的发誓道:以后结婚肯定要找中国男人,因为中国男人顾家疼老婆。

正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既然李鑫无情,那么张兰也不再有侥幸心理,积极的备战应诉。

看到昔日相亲相爱的恋人,现在竟然为了一套房子,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真的是令人唏嘘不已。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火药味极浓,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李鑫是这样说的:

第一,房子是自己出资91万元购买的,当时之所以登记在张兰名下,是因为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属于借名买房,张兰是帮其房屋代持。

第二,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鑫说,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实际所有人。自己出资91万元购房款,同时还缴纳了购房税,加上房屋增值部分,张兰需要归还自己124万余元。

2、张兰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张兰辩驳说,这不是房屋代持的行为,而是赠与行为,是李鑫当初为了表达爱意,将房子赠与给自己,而自己也表示愿意接受。

第二,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张兰又说,现在房子的产权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已经完成了赠与,所以这套房子所有权人是自己,李鑫无权索要。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第一,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房子现在已经登记在张兰的名下,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那么房子所有权人就是张兰。

就算当时房子是李鑫购买的,但已经完成了赠与,李鑫不得再次索要。

第二,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对李鑫说,你和张兰相爱了那么多年,难道想要白嫖吗?房子既然赠与给她了,就不要再索要了。

法官又背着李鑫,对张兰说,李鑫出手那么大方,给了你一套房子,你难道心安理得的接受吗?

经过法官的调解,为了兼顾公平,法官判决房子归张兰所有,但张兰需要补偿李鑫60万元。

这就相当于李鑫谈了一场31万元的恋爱,而张兰的青春损失费也得到了补偿,是皆大欢喜的局面,做到了公平公正。(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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