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白嫖3年!”广东珠海,男子被情人哄的晕头转向,给她花钱眼睛都不眨,三年花了386万,情人为了不让原配发现,撺掇男子给她买套房,登记在她弟弟名下。最终原配还是找上门,让女子把收的财物都吐出来,被拒后,原配把第三者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第三者当庭崩溃!
(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伟出身贫苦,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拼搏,终于在大城市站稳了脚跟,拥有了一个近千人的大公司,实现了财富自由!
可是王伟在事业上春风得意,在情感上却很郁闷,因为他的家里有一个“母老虎“。虽然妻子方玲陪着自己白手起家,可是他觉得跟妻子已经没有了共同语言。如今腰包鼓了,他也飘了。
公司要做新品宣传,要请一个平面模特,王伟在众多求职者中,一眼就相中了一个叫李敏的女孩。 她皮肤白皙,五官精致,身材高挑,简直就是照着王伟的心头长的。
王伟顺利拿到了李敏的社交账号,并展开了猛烈追求。在李敏看来,王伟不但是成功人士,还温柔体贴,她对他的好感瞬间拉满,两人很快就发展了两性关系。
两人在一起后,王伟情深意切地说:“以后你就别上班了,我养你!“
可是李敏不愿意,她情绪低落地说:“我家里很困难,父母是农民,弟弟还在上大学,负担很大,我答应过父母要好好照顾弟弟,所以我得拼命赚钱,除了养家我还有个梦想,就是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说到伤心处,李敏哭得梨花带雨,楚楚可怜。
王伟心疼地搂住李敏,对她的身世感同身受。他承诺,以后每个月会给李敏转5万元当零花钱。隔天他就带着李敏去看房,给她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
李敏提出以弟弟的名义买房,王伟心领神会。王伟不但信守承诺,每个月给她5万零花钱,还经常送她高档名贵礼物。
眼看弟弟即将大学毕业,李敏又使出“美人计”哄着王伟把弟弟招进公司,月薪2万,每个月过来露一下脸就行。
就这样,李敏的弟弟轻松实现有钱有房又有闲的美好生活,公司里的人背地里议论纷纷。
好景不长,两人相处第三年,王伟突发急病,住进了医院,无法再处理公司的事务了,也来不及处理李敏姐弟的事。
妻子方玲到公司主持大局,在核对工资表的时候,一个叫李贵的职工引起了她的注意,此人月薪高达两万,考勤却只有一两天,人事对此也是支支吾吾的。
事有蹊跷,方玲雷厉风行,第一时间开除了李贵,并顺藤摸瓜把李敏给牵了出来。
王伟东窗事发,近三年竟给李敏转账、购买礼物,总价值高达86万,她还查到李贵名下的那套房子,也是王伟花了300万买的,这386万元而且还不包括王伟给的现金支出。
方玲简直要气炸了!她让李敏把钱和房子给还回来,李敏不从,声称自己是清白的,那些钱是她做项目的报酬,礼物是王伟代表公司给的奖励,而那套房子是王伟给李贵买的员工福利房。
方玲那两米大刀差点没收住,她把一沓证据“啪“一声丢在李敏面前,白纸黑字,清清楚楚记载着王伟的每一项支出,还有李敏的工作历程,她的合同早就在三年前就终止,并结清了所有的工资。那套房子的转账单记录了房子就是王伟给买的。
李敏呆住,却还是嘴硬,吃进去的东西哪有那么容易吐出来呢,她声称自己付出了三年的青春,那些钱应该作为青春损失费,坚决不肯归还那些财物。
方玲反手将李敏姐弟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子、转款和礼物,折现共计386万元。
此事,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的呢?
1、方玲主张李敏姐弟返还财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投资经营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伟未经方玲同意,私自挪用大笔财产,侵害了方玲的合法权益,那笔钱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
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任何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可视为无效赠与,李敏姐弟应该如数返还财产。
2、李敏想以86万财物来抵扣三年青春损失费,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青春损失费有相关规定,索要青春损失费属于道德范畴,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李敏知三当三,对方玲的家庭造成极大伤害,有伤风化。不但不能用财物抵扣,还得将这些年的不当得利全部归还,以正社会风气。
3、李敏声称,那套房子王伟给李贵的员工福利房,与自己无关,不应该返还。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据现有证据表明,那套房子,实际上是王伟在与李敏保持情人关系的前提下,主观上是想将房子送给李敏,只是登记在下李贵的名下,此举侵害了方玲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赠与。
4、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方玲的全部诉求,责令李敏姐弟归还386万元的无效赠与财产,且要承担本案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