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喽来喽,聪明的大学生开始整治餐饮店了。”河南平顶山,四名大学生在某餐厅聚餐,结账时才发现竟然要收每人1元的餐具费。这下大学生不能忍了,付完账单,直接拿出塑料袋,将4套餐具打包带走。餐厅老板从后面追出来索要餐具。双方发生了争执和吵闹,剑拔弩张,差点要报警。最后以大学生的胜利告终。
(案例来源:蓬勃新闻)
陈雅丽是一名聪明的大学生,与三个室友关系很好,她们4人就像一家人一样,相亲相爱,经常会聚餐联络感情。
恰好陈雅丽过生日,于是陈雅丽邀请三名室友来到某餐厅吃饭。
她们吃的是火锅,四人点了一个鸳鸯锅,各自挑选了自己喜欢吃的菜。
“干杯,祝我们的友谊长存!”陈雅丽拿起酒杯,向三名室友碰杯。
“祝我们可爱的小公主雅丽生日快乐,年年有今日。”三名室友送上了真挚的祝福。
四人相谈甚欢,举杯痛饮,吃的很快活。
两个小时过去了,桌上只剩残羹冷炙了,一片狼藉,她们4人已经酒足饭饱了。
“大家还需要吃点什么吗?今天放开吃,我请客。”陈雅丽再次问道。
三名室友连忙摆摆手,不用了,不用了,现在肚子都胀胀的,不能再吃了。
“老板,结账!”陈雅丽大声的呼喊。
拿到账单,陈雅丽傻眼了,账单上竟然有餐具费,每人收1元,4人一共4元。
难道餐厅里吃饭不提供餐具的吗?餐具还要额外付钱,岂有此理?
可钱已经付了,那怎么办呢?陈雅丽也不跟老板客气,与三名室友嘀咕一番,只见她们拿出塑料袋,将4套餐具往塑料袋里装。
装完之后,直接离开餐厅。可没走几步,后面传来了老板的喊叫声。
“你们怎么可以不声不响的将我们餐厅里的餐具带走呢?”老板指责陈雅丽4人。
“我们已经付过餐具费了,我们怎么不可以带走呢?”陈雅丽也是针尖对麦芒,不肯屈服。
“你们付的1元是每套餐具的消毒费,而不是每套餐具的费用。”老板白了陈雅丽一眼,怪她不懂装懂。
“我管你什么消毒费,反正你收了我的钱,我们可不是愚蠢的大学生,我们是聪明的大学生,我当然要将餐具带走。”陈雅丽很强硬。
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陈雅丽想要拿出手机报警,被三个室友拦住了,老板见此,只好说,算我倒霉,4套餐具就送给你了,然后骂骂咧咧的往餐厅回。
陈雅丽将自己吃饭被收餐具费的遭遇发布到网络上去,很快就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讨论。
很多网友说,餐厅这种行为由来已久,实在是太可恶了,以前吃饭经常碰到,幸好现在有聪明的大学生来整治饮食界。
很多网友表达了对陈雅丽的支持,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陈雅丽不惧他人鄙夷的目光,拿出塑料袋,将餐具打包带走,是美德。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陈雅丽和她的三名室友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法律活动。
陈雅丽觉得,4套餐具洗干净后还可以再次使用,所以,为了以免浪费,不顾众人的目光,拿出塑料袋,将4套餐具打包带走,是一种美德。这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是值得提倡的。
那么陈雅丽这种行为合法吗?
2、陈雅丽等人打包4套餐具,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无禁止则自由。陈雅丽将4套餐具打包带走,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是合法的。
可是餐厅老板却认为,陈雅丽不打招呼,将4套餐具打包带走,是盗窃行为,所以,从后面追出来阻止。双方还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那么餐厅老板的说法有道理吗?
3、4套餐具到底归谁所有呢?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餐厅老板认为,陈雅丽支付的4元,是4套餐具的消毒费用,而不是购买4套餐具的费用。
可陈雅丽却认为,自己和三名室友已经支付了4元,就已经购买了这4套餐具,已经取得了餐具的所有权,所以当然有权利将餐具打包带走。
那他们双方谁说的更有道理呢?那就要看这4元到底是什么费用?
如果餐厅老板的说法是对的,那岂不是很荒谬吗?毕竟顾客来到餐厅吃饭,难道还要顾客自带餐具吗?这岂不是荒谬?如果没有餐具,顾客又怎么吃饭呢?
所以,这4元费用,餐厅就不应当收,如果收了,那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这样看来,陈雅丽所说4元是购买餐具的费用,似乎更有道理,尽管4元不足以购买4套餐具。但只有支持陈雅丽的主张,才更能督促餐饮界改变这种收费的陋习和弊病。(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春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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