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认识了一女子,女子每次收男子600元,然后双方发生关系。女子向男子借款103200元,而后女子提议,每次发生关系就扣除600元。可是女子却言而无信,双方很少见面。男子大怒,一纸诉状将女子起诉,要求女子归还103200元的本金和利息。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厦门中院)
陈某是一名80后的男生,住在福建厦门,在2021年初认识了女子蒲某。
女子蒲某93年出生,是一名少数民族,在福建漳州居住上班。
陈某向蒲某支付了600元,双方发生了不妨的关系。陈某添加了蒲某的联系方式。
从2021年6月19日到2023年3月7日,蒲某前前后后向陈某索取了103200元借款。蒲某提议每次发生关系,就扣除600元。陈某表示答应。
但是蒲某在漳州,陈某在厦门,两人很少见面,陈某认为蒲某言而无信,双方多次发生争吵。
陈某认为,蒲某是自己的女朋友,就应当来厦门与自己多见面,但蒲某却以自己工作忙为由拒绝。
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陈某多次向蒲某发红包,金额都是520元。
可是变了心的女人,就像奔流到海的黄河水一样,不会回头。蒲某去意已决,为了躲避陈某的骚扰,蒲某换了电话号码,搬了家。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只好一纸诉状,将蒲某起诉到法院。
陈某要求,法院判决蒲某归还自己103200元的本金及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火药味极浓,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陈某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陈某说,蒲某向自己借了103200元,那么蒲某就应当按照约定还款。现在还款约定不明确,那么自己作为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其返还。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某提供了他与蒲某的转账记录,以此证明他曾经向蒲某转过103200元。
2、蒲某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蒲某说,他们之间的103200元转账记录是他们正在从事违法活动的交易金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转账记录交易就是无效的。
3、一审法院是这要判决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他们两人之间的关系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败诉。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在法庭上,陈某和蒲某都承认了他们的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事了违法活动。
不过陈某认为103200元转账是借款,但蒲某却认为是非法交易的转账。
所以,对于103200元转账的性质认定非常关键,如果认定是借贷,那么蒲某就应当归还,如果认定是非法交易的转账,那么蒲某就不需要归还。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他们两人就是在从事违法活动,所以这103200元不属于借贷,蒲某不需要归还。
二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但是法院在发现陈某和蒲某存在违法活动,应当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因为他们的这种违法活动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需要对他们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陈某其心不正,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咎由自取。(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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