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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63岁老人横穿篮球场捡瓶子,被14岁打球少年不慎撞倒,经司法鉴定造成9级伤

江苏,63岁老人横穿篮球场捡瓶子,被14岁打球少年不慎撞倒,经司法鉴定造成9级伤残。老人家属向少年索赔29万元,双方闹到了法庭,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来源:星视频)
 
63岁的刘春花是个勤俭持家的老人,她每天都会到外面捡废品补贴家用,而小区附近的篮球场是她的主要目标。

那里每天都会有很多人打篮球,他们总是会带上一支瓶装水,以便打球解渴,因此,篮球场的空瓶子很多,刘老太每次都能满载而归。

这天,刘老太又拿着一个蛇皮袋来到篮球场,那时有几个少年正在打球,看着那一地的空瓶子,她高兴极了。

她三步并做两步,冲进球场,开始弯腰捡起了瓶子。还没捡几个,突然,她被一阵外力撞击,当场被撞倒在地,巨大的疼痛袭来,老太太忍不住“哎哟,哎哟”地呻吟起来。

而撞倒刘老太的,不是别人,正是在球场打球的几个少年之一的小宇。

当时他和队友正在激烈比赛,注意力全都在篮球上,眼看篮球就要输球,说时迟,那时快,他用手一捞,想把球救回来。

而当时,刘老太正蹲在下面捡瓶子,小宇背着身根本没看到她,意外就这样发生了。

见撞伤了人,几个少年马上紧张地跑过来,查看老太太的情况。眼见刘老太连站起来的力气都没有,他们意识到摊上事了,开始惊慌失措。

特别是小宇,他害怕得六神无主,只能把父亲叫到了现场,而刘老太的家人也同时赶了过来,事态严重,他们双方当场就报了警。

警方很快到达了现场,涉世未深的小宇紧紧咬着嘴唇,耷拉着脑袋,双手都捏出汗来了。他胆怯地对父亲说:“爸爸,对不起,我闯祸了,可是我真不是故意的。”

父亲安慰他说:“又不是你一个人的责任!”

“可是人是我撞倒的,我要负主要责任的……”小宇都快要哭出来了。

这话,刚好被刘老太的家属听了个真切,也成了他们索赔的理由。

小宇家属处理的态度很积极,他们主动陪着刘老太到医院就医,还主动垫了500元检查费。

经医院诊断,刘老太的伤势很严重,已经造成右股骨颈骨折,构成9级伤残。

刘老太家属认为,小宇作为肇事者,其监护人必须对老太太做出赔偿。

双方经过多次协解,都无法达成一致,刘老太的家属一怒之下,将小宇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要29万元赔偿金。

那么,针对此事,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1、小宇构成侵权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一、行为的违法性。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首先,小宇在篮球场正常打篮球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在主观上,小宇并不存在故意侵害刘老太的动机。这一点,其余的几个少年可以佐证,也有监控可还原事实。

而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刘老太突然闯入篮球场捡瓶子造成的,主要责任在于刘老太的不守规则。

同时,《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篮球场作为剧烈运动场地,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是正常现象。在特定场地引发非刻意的伤害,并不构成侵权。

2、刘老太可以获得赔偿吗?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刘老太身为成年人,不可能没意识到篮球场潜在的危险,她是有预见性的,但她不顾生命安全冲进去捡瓶子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结合《民法典》第1176条来看,刘老太主张索要29万的赔偿金并无依据,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她可以证明,小宇在本次意外中存在过错,并能自行举证。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8条 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刘老太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面对对抗性比赛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是可预见的,而小宇在此次意外中,并没有任何的过错。

法院判决:小宇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坚持不牵涉无辜。法官断案应以事实为依据,杜绝“谁老谁有理”现象,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大家共同的努力!

(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判决,你们怎么看?#春日生活打卡季#
民法典大字版

评论列表

果粒
果粒 2
2024-03-10 19:55
这样的判罚希望运用到交通上,横穿马路闯红灯后果自负
用户14xxx15
用户14xxx15
2024-03-10 17:59
法官威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