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出轨,而且还与第三者生下了小孩。男子四年间,前前后后给了情人213万余元。后来男子的妻子发现了,大怒一纸诉状,将第三者起诉,要求其归还213万余元的夫妻共同的财产。经过了一审和二审,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周林泪流满面,因为她发现她的丈夫杨军出轨了,而且还与情人生下了一个孩子。
周林与杨军经营家纺店,家庭条件优渥。原本他们两人很恩爱,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可是自从一个人的到来,打破了这种宁静。
某一天,一位名叫郑云的女子来到周林的家纺店应聘。周林看郑云乖巧懂事,于是将其留下。
想不到,竟然引狼入室。郑云刚开始做事勤勤恳恳,深得周林和杨军的信任。
可是2019年,郑云和杨军就在一起了,郑云成为了杨军的情人,两人偷偷摸摸在一起。
郑云还为杨军生下了一个孩子,杨军从2019年到2023年,4年间,以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前前后后给了郑云213万余元。
可是,纸终究包不住火,天下没有不漏风的墙,郑云与杨军的关系还是传到了原配妻子周林的耳中。
得知这一切后的周林泪流满面,想不到丈夫杨军竟然会背叛自己。
忍无可忍的周林,一纸诉状,将郑云起诉到法院,要求郑云归还213万余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火药味极浓,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周林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周林说,他和杨军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杨军未经自己同意,私自转账或者以现金的方式给了郑云213万余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郑云应当归还。
第二,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周林说,郑云之所以能够得到杨军给的213万余元,是因为她是杨军的情人,他们两人的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果郑云因此获利,那就有伤风化,对社会的风气是一种污染,对自己作为原配妻子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
2、郑云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郑云说,杨军和周林是夫妻,这没错,他们两人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杨军也可以分到一半财产,杨军将自己一半财产拿出213万余元给自己,完全是合法的。
第二,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郑云说,213万余元是杨军赠与给自己的,而且赠与已经完成了,所以杨军不可以撤销赠与。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一审法院认为,杨军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作为所有权人的周林可以要求郑云归还,郑云不属于善意取得。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郑云需归还213万余元的本金和利息给周林。
郑云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原判。
很多网友觉得奇怪,杨军和郑云都生下了孩子,为什么不能追究杨军的重婚罪呢?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要追究杨军的重婚罪,需要杨军和郑云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他们没有上述两种情况,即便他们生下了小孩,也是不会不能追究杨军的重婚罪。(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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