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一已婚男子曾经借钱给女子1000元,后来女子提出两人发生关系,让男子免除债务。可是不料,男子从女子家门满意出来后,被警察碰了个正着。警察以男子PC为由,将男子行政拘留10日。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局,要求法院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静安区法院)
太阳很是刺眼,王某从看守所出来,恍如隔世,他在看守所整整被关了10天。
王某也感到很委屈,平白无故就被警方以PC为由关了整整10天。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王某曾经认识了一名女子胡某,胡某缺钱,向王某借了1000元,王某心善借了给这名女子胡某。
后来胡某提出让王某来她家里,她准备还王某的钱。
毫无防备的王某来到了胡某家,可是胡某没有还钱,反而提出两人发生关系,王某就免除她的1000元债务。
心志不坚的王某答应了。而后两人发生了关系,王某也没有再向胡某要1000元。
完事后,王某准备离开,但却发生了意外。
刚出门王某就碰到了两名警察,王某神色慌张,警察拦住了王某,并对其盘问。
而后警察认定了王某正在从事违法活动,就是群众举报的违法活动嫌疑人之一,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查。
胡某也被依法传唤,民警对王某和胡某分别进行审问。两人都承认发生了关系,最后民警认定王某PC,对其行政拘留10日。
王某懵了,心想自己10天不能回家,于是主动打电话告知了妻子,他被行政拘留了。
在看守所里,王某度日如年,好不容易熬了10日,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王某非常不服,他与胡某发生了关系,是你情我愿的事,怎么能以PC为由,将自己行政拘留10日呢?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忍无可忍的王某决定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纸诉状,将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对其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需要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违法的事实。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为此,公安局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警方提供了王某和胡某的笔录,双方在笔录中承认发生了关系,而且胡某因此减免掉了1000元的债务。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存在该违法行为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说,王某和胡某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并且有金钱上的往来,有违法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对其处以10~15日的拘留。现在对王某拘留10日,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并无不妥当。
2、可是王某却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王某说,警察没有当场抓住自己和胡某,自己和胡某被抓到派出所,因为害怕所以做了虚假陈述。
第二,王某又说,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己和胡某发生了关系,那也是你情我愿的事,虽然自己结婚了,最多不过是道德的问题,并不是违法行为。
第三,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警方没有通知自己的家属,自己被拘留的事情,程序违法,而且在辨认的时候竟然拿错了胡某的照片。
王某认为,警方已经程序违法了,那么这个行政处罚就应当撤销。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王某与胡某的确发生了关系,那么他们是不是属于PC呢?
要认定他们是不是属于违法活动,需要认定他们有没有金钱上的往来。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他们两人没有资金的直接往来,但是王某减免了胡某的1000元的债务,这个就属于他们之间的不法交易。
所以,应当认定他们两人从事了违法活动。
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拘留,需要通知其家属,公安局没有通知王某的家属是否属于违规呢?
公安机关辩称,因为王某拨打了他老婆的视频,王某自行通知了他的老婆,所以公安机关就没有再次通知王某的家属。
这的确算是公安机关的过错,但属于轻微违法。
同时,公安机关将胡某的照片拿错,属于工作粗心,是一点小瑕疵。
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程序轻微违法,但不会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毕竟王某的确从事了违法活动,就算王某再狡辩,也不能改变王某活动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法院驳回了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没有撤销这个行政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绝对是一件好事,但是公民同时也应当有自知之明,违法了,那就得认罚,不能够强词夺理。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遵纪守法。(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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