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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一男子刷卡进酒店房间,不料一女子迅速走进来,然后就往床上一躺。这可把男

浙江嘉兴,一男子刷卡进酒店房间,不料一女子迅速走进来,然后就往床上一躺。这可把男子吓坏了,赶紧报警。警察来后,女子说,自己手机丢了,钱包也丢了。警察说那也不能进入别人的房间呀。男子也在旁边说道,幸好报警,否则说不清了,要是女子明说,自己可以给她另开一间房的。酒店工作人员回应道,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为之的。

(案例来源:小政视频)

华先生非常的茫然,因为他的酒店房间竟然有一个女生。这名女生也不客气,直接躺到床上,盖好被子,呼呼大睡。

这可吓坏了华先生,华先生立刻报警,华先生坐在酒店沙发上,苦等警察的到来,然后回忆起了整件事,他感觉很蹊跷。

原来华先生在这家酒店开好了房,拿了房卡进入电梯,此时电梯上也进来了一名女子。

华先生没有太注意,他认为这名女子也是这家酒店的房客。

不料这名女子竟然和他是同一层,这也是常事嘛,毕竟一层有很多房间。

华先生在前面走,女子尾随。华先生来到了自己的房间,用门卡刷门进入,可后面的女子也快速的进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

然后女子脱鞋往床上躺,盖好被子睡觉,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过了没多久,咚咚咚敲门声响了,华先生连忙打开门,警察来了,华先生得救了。

警察拉开女子的被子,询问女子为何要躺在别人房间?

女子声音怯怯的说,自己手机丢了,钱包也丢了,没有地方住。

警察说,就算你没有地方住,也不能乱住别人的房间呀,你这样会吓到别人的。

华先生在一旁说道,对呀,我如果不及时报警,我就说不清楚了,你吓到了我。如果你告诉我,你自己没钱了,我可以帮你开另一间房的。

全程华先生都用手机拍摄,然后将此事发布到网络上去。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事很快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

该名女子也被警察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查。然后酒店的工作人员回应道,这有可能是竞争对手的恶意为之,是商业的恶意竞争。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女子闯入华先生的房间,违法。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华先生付了钱,在酒店开了房间,那么华先生对这间房间有使用权。这名女生未经华先生的同意,一直尾随,而后又闯入房间,很有可能会侵犯华先生的隐私权。

这名女士的动机,虽然现在不知道,但很有可能会涉及到敲诈勒索等犯罪。

幸好华先生第一时间发现并且报警了,华先生没有动邪念,否则华先生那就是有嘴说不清了,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现在这名女生的说辞是,她手机丢了,钱包丢了,没有地方住了,所以尾随华先生,进入房间睡觉。那么这种行为,应当属于寻衅滋事,应当受到处罚。

2、女子很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需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名女子说,手机丢了,钱包也丢了,没有地方住,便尾随男子,然后闯入房间睡觉,属于寻衅滋事,需要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名女子会被处以5~10日的拘留,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酒店有没有责任呢?

3、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酒店需要保障住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虽然女子闯入华先生的房间,女子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酒店可不可以免责呢?

为何女子没有房卡可以乘坐电梯,可以尾随男子呢?显然酒店在安全保障方面有瑕疵,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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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小窗
小窗 1
2024-03-09 13:50
肯定长得不好看
庶民
庶民
2024-03-09 07:57
酒店外还守着三大汉,一看警察来了,没敢露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