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80岁老母亲,唯一的儿子意外身亡,获得71万赔偿款。育有4个女儿的她,却将这笔钱,交给已经离婚12年的前儿媳妇,老人说道:“我一分钱都不要,你好好帮我带大2个孙子。” 可谁想,3个小女儿知道后,再也不愿搭理母亲。大姐气得直落泪,一怒之下将3个妹妹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寻情记)
这天,已满头白发的李梅,突然当着众人的面,哭着跪在妹妹面前:“我求你们不要再继续闹下去了,好不好?你们的良心难道被狗吃了吗?”
可面对捶胸顿足的姐姐,妹妹李红却依然态度强硬:“母亲既然将70万都交给了王琴,就该由她替母亲养老送终,凭什么还要我们轮流照顾母亲。”
面对这个不可理喻的妹妹,李梅一气之下以母亲的名义,将那三个不孝的妹妹起诉到法院。可即便法院判决,她们每人每月给母亲300元赡养费,这三个女儿还是一毛不拔。
不仅如此,李红还满腹委屈理直气壮叫来了记者。声称哥哥车祸意外离世后,原本四姐妹商量轮流赡养母亲。
可谁承想,母亲在没有跟她们商量的情况下,将哥哥那71万抚恤金一分不剩都给了一个外人。母亲这样的做法令她心寒至极,但即便这样,她们原本也想接母亲回家照顾,但大姐照顾母亲那三个月。
原本好端端的老人,摔跤导致瘫痪在床,在她看来这就是大姐照顾不周,她们没有义务收拾这个烂摊子。
那么老母亲为什么要将钱交给前儿媳妇王琴呢?
要说起来,老人这么做纯粹就是为了两个孙子考虑。因为王琴的两个儿子都是脑瘫患者,根本没有自理能力,再者,王琴心地善良,跟婆婆亲如母女。
可哪知三个小女儿嘴上说跟已故的哥哥感情好,却根本不为两个侄子的未来着想。
唯有心地善良,明事理的大姐尊重母亲的决定。而这边,王琴为了感谢婆婆对自己的信任,已经再婚的她带着现任老公,搬回来照顾瘫痪在床的婆婆和儿子。
那71万的抚恤金,王琴给两个儿子各存20万,又拿出20万修缮家里的房子和门前的路。总之,她一分钱都没有乱花。
可即便王琴将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她无怨无悔地照顾瘫痪的婆婆2年多,三个小姑子对她意见还是很大。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错,李红还带着记者回娘家讨要说法。
躺在病床的母亲,见到这个将近3年没露面的女儿,倔犟地将头扭过去,无声地流着泪。可李红却一点也不尴尬,还假惺惺地握着母亲的手。老人一个劲地挣脱,一旁的大姐为了让母亲好受些,立即让妹妹跪在母亲面前认错。此时,李红见亲戚们都站在大姐这边,又说自己并不是不愿意赡养母亲,只是母亲不愿意去她家住。
一旁的村干部立即提议,让李红回家腾好房间,明日就来接母亲回去照顾,得知这些人动了真格,李红急忙找了个理由开溜,大姐看到她踢过来的那几个烂苹果,一怒之下踢到几米之外。骂道:“你滚了,就再也不要回来!”
另外两个女儿虽然没有露面,但也是跟李红一个鼻孔出气。都是一母同胞,怎么差距就这么大呢?面对这些执迷不悟的妹妹,大姐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三个小女儿表面上说她们不是惦记母亲的钱,可所作所为皆是为了利。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件事究竟该如何定义呢?
三个女儿首先应该明白,哥哥的抚恤金她们并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虽然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但一般的分配方案都是按遗产继承法办理。
《民法典》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回到本文中,很明显3个妹妹并没有资格要求瓜分哥哥用生命换来的抚恤金,可因为没有分到一杯羹,这些人就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于情于理都说不去。
事实上连她们自己也知道,明目张胆说要分抚恤金说不过去,她们的如意算盘是,这笔钱都应该由母亲保管,若是母亲死后那就变成遗产,那她们就可以明正言顺继承。现在计划落空,自然生气。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知女莫若母,明智的老太太或许早就看穿三个小女儿的心思,所以提前将钱都交给两个孩子的母亲保管。作为女儿理应尊重母亲的决定,而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赡养母亲。
《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抚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父母养我们小,我们养他们老,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而总有一些人找各种理由为自己的不孝开脱,不想着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却一心惦记父母的财产。
而偏偏是这些人,还觉得是父母亏欠了他们。
金钱固然重要,但亲情无价!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对于老太太这个决定,您有什么看法呢?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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