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女子被确诊为“直肠癌”,丈夫不闻不问。八旬老父亲将出嫁的女儿接回娘家照顾,医药费也是弟弟垫付。为了感谢亲人的无私付出,女子特意写下遗嘱申明,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父亲继承,丈夫和2个女儿一分不留。谁想,女子去世后,男人跟岳父对簿公堂,最终法院这样了。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3年前的某天,人中到年的谢梅不幸被确诊为直肠癌,起初丈夫张能还象征性地带她去医院治疗,眼见花了几万块,妻子的病不仅没见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
张能生怕人财两空,给妻子办了出院手续。他有这样的想法其实也是人之常情,毕竟他们还有两个孩子需要养活。
俗话说小病从医,大病从死,患上这样的病只能尽人事听天命。但就算选择顺其自然,至少也要在精神上对患者多一些关爱。
可自从谢梅出院回到家后,张能不是加班,就是陪同事在外面喝酒,回到家倒头就睡。不仅如此,看到病怏怏的妻子他还百般嫌弃。身体上的折磨已经够让谢梅难受,丈夫的这种态度,无疑对她的病是雪上加霜。
这天,谢梅的父亲和弟弟来探望她,见她独自一人躺在床上,瘦成包骨头,虚弱地连路都走不了,却还要给自己做饭吃,老父亲的心都在滴血。
噙着泪说道:“闺女,咱们回家!”
那一刻,压抑在谢梅心中的委屈瞬间爆发,她扑在父亲的怀里哭成泪人。
回到娘家以后,父亲每天换着花样给谢梅补充营养,又将她送去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原本准备存钱买房的弟弟,将钱都拿出来给姐姐治病。
在此期间,张能对妻子不闻不问。
丈夫的冷漠无情让谢梅心寒至极。自知时日无多的她,特意手写了一份遗嘱,表示她死后,名下所有的遗产都让父亲继承,丈夫和两个女儿一分不留。
不仅如此,谢梅还将她名下的一套拆迁房和车库以10万元的价格转给父亲。
安排好这一切后,没过多久谢梅因病离世。
当丈夫得知她给父亲写了一份遗嘱,彻底傻眼了。
随后,张能将岳父起诉到法院,声称妻子低价售卖的这套拆迁房,只是登记在她名下,事实上也有小女儿的份额,而且补缴的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这套房子谢梅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房子低价卖给自己的父亲。
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夫妻俩拆迁总共获得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登记在张能名下,归他和大女儿所有。 谢梅这一套虽然登记在她名下,事实上小女儿也有份额。因此从法律上来说,谢梅确实不能私下将房子低价转卖给别人,哪怕这个人是她的父亲也不行。
最终经过法院多次协商和调解,老人同意将房子过户给谢梅的小女儿,张能补偿岳父15万差价。
而对于谢梅名下的其他财产,张能就算想去争,在法律上也是不支持 。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老人所出具的这份自书遗嘱,不仅有谢梅本人的签名,而且是在她意志清醒的状态下写的,当时还有几个见证人,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谢梅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呢? 我想作为丈夫的张能应该心知肚明,若不是谢梅对他太过失望,又怎么可能会做出这样的决定。
也有些网友认为谢梅这样太狠了,至少应该将财产留给两个女儿一部分。要知道现在孩子还小,张能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将来的事谁也说不准。
《民法典》第1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
作为丈夫本该照顾患病的妻子,可是文中这个男人却事不关己,不仅没有在生活上照顾妻子,精神上还刺激妻子,实在不配为人夫。
夫妻本为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两个人既然有缘成为一家人,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应该共同去面对,只要尽力了,哪怕结果还是不尽如人意,也不会有遗憾。
谢梅在生命的最后时光,幸亏有娘家人可依靠,这对她来说不是幸中的万幸。
谢女士将所有遗产留给父亲,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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