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用现金2.5万元给供货商转货款,不料,供货商却打来电话,说转了25万元。男子好心提醒银行工作人员,可银行工作人员却说,银行不会出错的。男子转头就对供货商说,你爱怎么花就怎么花吧,权当是银行送给你的。当天下午,银行工作人员盘点,发现少了22.5万元,又主动找男子要求归还。男子不还。银行大怒,先后三次开庭,但最后的结果却出人意料。
(案例来源:觅风纪实录)
“你好,请问是银行吗?今天中午我现金汇款2.5万元,但你们银行汇错了,多汇了22.5万元。”杨大伟打电话给银行。
“怎么可能?我们银行怎么会搞错呢?”接电话的小姑娘回怼道。
“那行吧,反正我好心提醒过你,随便你们银行吧,反正损失的又不是我。”杨大伟的一片好心被人当成驴肝肺了。
挂断电话,杨大伟立刻打电话给了自己的供货商王小勇,说你放心用吧,银行它不在意的,它不承认它搞错了。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当天中午说起。
杨大伟和王小勇合作多年,王大勇一直是杨大伟的供货商。
中午杨大伟拿着2.5万元现金来到银行,给王小勇转货款。
银行里人山人海,杨大伟等了好一会儿才轮到他。在拿到银行的转账凭证后,杨大伟离开了。
回到店铺,杨大伟正在整理货物,突然手机响了。
一看是王小勇打来的,杨大伟以为王小勇是来表示感谢的,因为这次杨大伟付货款比较及时。
“老兄,你发大财了吗?你怎么平白无故多转给了我22.5万元呢?”王小勇开门见山。
“不会吧,怎么可能,我只给了银行2.5万元的现金呀,难道是银行搞错了吗?你先等一下,我问下银行。”杨大伟急忙劝阻王小勇,让其先别动这个钱。
挂断电话,杨大伟急忙翻箱倒柜,找到了今天中午银行给的汇款凭证,汇款单里写的的确是转账25万元。
那一定是银行转错了账,杨大伟找到了银行的电话,马上拨过去。
可是等了好久,电话迟迟没有接,正当杨大伟想要挂断时,电话那头传来了不耐烦的声音。
杨大伟将银行转错账的事告知了对方,可接电话的是女生,不承认银行搞错了。
杨大伟也生气了,挂到电话后直接打电话给王小勇,让王小勇看着办,银行不承认转错了账。
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但银行打脸来的实在太快了,当天下午杨大伟就接到了银行的电话。
原来银行工作人员下班之前,盘账发现少了22.5万元,这才想起中午有人打电话,说转错了账的事。
“有什么事吗?我很忙。”这次换成杨大伟摆谱了。
“你赶紧将22.5万元归还银行,否则银行将要起诉你。”银行工作人员也很强硬的说道。
这可乐坏了杨大伟,心想反正自己没有得这笔钱,他也没有义务归还,于是就说,恕难从命。
看杨大伟软硬不吃,银行工作人员又打电话给了王小勇。这次银行还是用的同样套路和话术,让王小勇立刻归还22.5万元,否则将要起诉王小勇。
王小勇看到银行工作人员态度不友善,也不惯着,直接回怼道,钱是杨大伟转给我的,钱我花了,你让杨大伟找我要。
很显然,杨大伟和王小勇相互扯皮,互相踢皮球,不愿意归还22.5万元。
银行大怒,为了挽回损失,银行一纸诉状将王小勇起诉。
1、第一次打官司,银行是原告,王小勇是被告,但银行败诉。
银行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银行说,王小勇没有法律依据,多得了22.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
可王小勇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626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王小勇说,钱是杨大伟转给自己的,杨大伟购买了自己的货物,应当支付货款,自己取得这笔钱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是这样判的:法院审理认为,银行起诉王小勇没有道理,所以,判决银行败诉。
2、第二次打官司,银行起诉杨大伟,要求杨大伟归还不当得利,但银行依然败诉。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次,银行还是以杨大伟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杨大伟归还22.5万元。
可是杨大伟却说,自己与王小勇的债权债务只有2.5万元,自己又没有多得22.5万元,自己何来的不当得利。况且自己当时就提醒了银行,银行不重视,与自己无关。
这次法院依然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3、第三次打官司,银行索性将杨大伟和王小勇一起告上法院,认为他们恶意串通侵占银行的资金,那么这次的结果又如何呢?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银行认为,杨大伟和王小勇恶意串通,相互踢皮球,侵占银行22.5万元的行为无效。他们两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银行须承担举证责任,但银行拿不出两人恶意串通的相关证据。
这次银行还是败诉。(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记录我的2024#
民法典大字版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