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湖北,男子睡不着半夜到村庄偷牛,谁想,大水牛突然被激怒,当场把男子顶得5米远,男子身受重伤,不幸身亡。男子家人收到风后赶来,竟然将牛主人告上法庭,索赔50万,法律这样判!
(来源:晋州普法)
张远人到中年,育有一双儿女,深感生活压力之大。可是他非但没有积极进取,反而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跟一些狐朋狗友瞎混。
这天,他又把身上的钱输了个精光,想到回家后肯定少不了跟老婆吵架,他心烦意乱,又不敢回家,就在外面瞎逛。
无意间,他听到一个单身汉对邻居说,今晚要去跟朋友喝酒,就不回家了,那个单身汉便是刘光。
“如果我拿钱回去,是不是老婆就不会责怪我了?”想到这,张远心里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他决定今晚到那户人家去“做客”。
三更半夜,村子里一片死寂,只是偶尔传来几声狗吠声,张远确定刘光已经离开家,正是动手的好时机。
于是,他蹑手蹑脚潜了进去,可是,他翻箱倒柜,却一分钱也没有找到。
“真晦气,这人怎么比我还穷!“张远吐了一口口水,骂骂咧咧准备离开。可转念一想:“老子这守到大半夜的,连晚饭都没吃,啥也没摸到,岂不太亏了?再说了,贼不走空,总得有点收获吧。”
张远想起白天踩点的时候,刘光家的牛棚里,拴着一头耕牛,看样子应该能值个几千块钱,他心一横:“得,我就来个顺手牵牛!”
张远轻手轻脚来牵起牛绳,准备把牛拉走,谁料,这大水牛大半夜被吵醒,又看到一个黑影,看着不像自己的主人。大水牛犯了起床气,被陌生人拉了几下,它暴怒了。
大水牛头上长了两个长长的尖角,平时经常干活,力气很大,一下朝张远冲了过来。他根本没有反应的时间,直接就被大水牛顶了5米远,他当场倒在了血泊中。
大半夜的,大家都在睡觉,谁也没想到,居然发生了命案。
第二天一大早,刘光从外面回来,一眼就看到了自家牛棚里躺着一个人,地上还有大滩的红色液体,都已经凝固了。他吓坏了,他根本不敢上前,连忙拨打了110和120!
可惜的是,救护车赶到,发现张远早已没有了生命特征,而警方经过调查,确认了张远入室盗窃的事实,而他正是偷牛不成,反而丢了性命。
警方判定,此事刘光不用付任何责任,张远虽然涉嫌盗窃,但由于他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也无法追究了。
张远的家人很快收到消息,确认了他的身份后,哭得呼天抢地。
看着张远年幼的孩子,刘光觉得十分心酸,便安慰了几句。
没想到张远的妻子却扯着刘光的衣角哭喊:“不管怎么样,他是被你家的牛顶死的,你得负全责,你必须给我赔偿50万死亡赔偿金,否则这事儿没完。”
刘光气坏了,他当场拒绝!因为哪怕说破了天,他都是没有责任的,自家的牛好好拴在牛棚里,也没招谁惹谁,是张远想来偷牛,才发生了这祸事,能怪谁呢。他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都算是好的了,怎么还有脸来索赔呢。
可是张远的家人不依不饶,每天带着一群亲戚到刘光家里闹事,吵着要他赔钱。
刘光不堪其扰,但也不愿意向恶势力妥协,马上报了警!
那么,针对此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1、刘光的牛顶死了张远,他构成侵权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刘光把牛关在自家的牛棚里,并没有任何的过错,而张远因偷牛不成反而丢掉性命的行为,与刘光并没有产生因果关系,因此,刘光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2、张远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远三更半夜在刘光家翻箱倒柜,已经构成了侵权,涉嫌盗窃罪。如果他还活着,将会面临因盗窃罪被罚款和判刑,刘光可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3、张远的亲属在刘光的家门前聚众闹事,无理索赔,违反了哪些法律?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张远的亲戚每天在刘光家里闹,造成刘光生活困扰,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张远可以向法院主张,依法追究他们的侵权责任。
4、最终,警方出动维护正义,向张远的亲戚宣传了普法知识,如果他们再闹,不但拿不到钱,还有可能会被判刑,此事得到了妥善处理。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并不是“谁死谁有理”,否则,守法公民的权益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呢?(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