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81岁男子,与再婚妻子恩爱33年,对4个继子女视如己出。不料,夫妻晚年双双病倒,男子提出让4个子女轮流照顾母亲。没想到,儿子居然说:“我没那么多精力,我还要照顾我岳母!”
(来源:寻情记)
这天,81岁的冯清,刚从医院看病回来,却在家门口看到了一张木板床,上面还躺了个人。
他大吃一惊,悄悄凑上一看,顿时泪流满面。床上躺的,竟然是他结婚33年的结发妻子张丽。
她孤独地躺在那里,大冬天的,身上只盖了一张单薄的毛毯,浑身冻得直发抖,却动弹不得。
“老伴儿啊,你怎么自己躺在这里,多冷啊,谁把你丢在这里的?”冯清带着哭腔,把妻子搂在怀里。
张丽已经泣不成声,她颤抖着说:“是大女婿把我丢这里的。”
两人抱头痛哭。在邻居的帮助下,他把张丽抱进了屋里。
冯清心痛之余,决定再找那几个不孝子女调解一次。
这事,得从33年前说起……
那年,冯清48岁,妻子在三年前去世,并没有留下一男半女。在一次邂逅中,他认识了带着4个孩子的丧偶女人张丽,两人情投意合,互相爱慕。
冯清明知道张丽负担重,自己收入也不高,但他还是义无反顾地当起了这个便宜爹,且再也没有再生自己的孩子。
两人风雨同舟,互相扶持过了33年,从来没有红过脸,还用心养大了4个孩子,是村里的模范夫妻。孩子们长大后也都另立门户。
原本老俩口凭着冯清每个月900元的退休金,两人倒也能自给自足。
在两年前,冯清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检查,他不但患上了心脏病,还有各种老年慢性病,从此他只能每天把药当饭吃,而且还需要人照顾。张丽也恪守夫妻之道,把冯清照顾得很好。
可天有不测风云,张丽突然摔了一跤,导致瘫痪。这下,家里两个老年病人,真是够呛!
冯清咬牙伺候了一个月,但最终有心无力,只能找到4个继子女商量,让他们把母亲接回去照顾。
谁知,4个继子女的态度惊人的一致,纷纷找理由拒绝接母亲回家。
儿子的态度更过分,他竟然说:“我丈母娘还瘫在我家里呢,我没有有精力再接收了。”
小女儿倒是愿意,可是她是先心病人,还反过来要人伺候呢。
最终,冯清主动提出,从自己的8万存款中,拿出4万元给他们平分,每家三个月,由他们轮流照顾。
钱到手后,继子女们把老太接走,但没想到,仅轮了一圈就轮不下去了。
大女婿嫌老太太麻烦,轮到他家的时候,竟直接将老人扔到了冯清的家门口。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冯清找到妇联一同前往,想替老伴讨个说法!
谁知,大女儿和二女儿认为,自己是出嫁女,房子也留给了儿子,养儿防老,应该由儿子赡养母亲。
儿子辩称:“孝子不养出堂母,嫁出去的母亲泼出去的水,她应该由老冯家照顾。”
听到这话,邻居们纷纷谴责这几个不孝子女,老人对他们的好,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如今儿子竟然说出这种话,这还是人吗?
儿子见犯了众怒,又改口说自己经济困难,如果要他照顾母亲,那他们必须离婚,而且继父必须要给49000元保姆费,否则他就不管了。
冯清只好将存款全部取出,又借了9000元的外债,这才凑齐这笔钱。至此他已经身无分文,看病都成了奢望。
可是儿子又反悔了,他说:“我不会接她回来的,她已经嫁出去了,养老得找她老公。”
冯清再也控制不住,失声痛哭。如今,他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
那么,针对此事,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张丽已再婚,她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张丽虽再婚,但也尽到了抚养义务,所以其子女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该履行赡养义务。
2、继子女对继父有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冯清将继子女抚养成人,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了拟血亲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哪怕冯清和张丽离婚,原则上也是不能解除的,所以4个继女子对冯清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继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可以向法院主张,申请继子女支付赡养费。
3、不赡养父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绝赡养父母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假如他们不赡养两位老人,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涉嫌遗弃罪,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乌鸦尚知反哺,羔羊尚能脆乳,生而为人,应懂得感恩,否则和低级动物有什么区别呢?
(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你们怎么看?
民法典大字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