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男子立下遗嘱,将自己数百万元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大哥。而男子的再婚妻子只给其5万元存款。男子前妻所生的女儿甚至一分不给。男子大哥准备继承遗产,却遭到了侄女和弟妹的阻拦。男子大哥一纸诉状,将两人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遗赠,已超过时间,男子遗产由其女儿和再婚妻子继承。男子大哥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案例来源:山东烟台中院)
宋伟华气若游丝,命不久矣。此时旁边站着宋伟华的大哥宋伟国,还有再婚妻子杨慧芳等亲人,同时还有两名律师。
宋伟华当着众人的面,请两名律师代书了遗嘱。
遗嘱写完不到几个小时,宋伟华就溘然长逝了,病房里只剩下痛哭声。
可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对于再婚妻子杨慧芳来说,心如刀绞,不仅仅是因为丈夫宋伟华的去世,同时还是因为遗嘱,自己只能分到5万元。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为何宋伟华只愿分给杨慧芳5万元呢?
原来宋伟华与宋伟国两兄弟通过打拼,事业有成,创立了公司,积累了百万家财。
杨慧芳认识宋伟华时,得知宋伟华已与前妻离婚了,宋伟华还有一个女儿宋小美,不过跟她母亲一起生活,与宋伟华很少联系。
在宋伟华猛烈追求攻势下,杨慧芳彻底沦陷了,与宋伟华结婚了。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两人结婚没多久,宋伟华竟然确诊了癌症,时日不多了。
宋伟华不想耽误杨慧芳提出离婚,可杨慧芳却哭着说道,我是爱你的,我绝对不会离开你,我要照顾你。
然而健康却是可遇不可求的,就算你有亿万家财也买不来健康。
宋伟华最终回力无天。宋伟华觉得自己命不久矣了,应当安排后事了,所以就找来了两名律师一起见证,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在律师的见证下,宋伟华将自己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子、车辆、存款以及商标使用权,都留给了自己的大哥宋伟国。
因为宋伟华想将自己的财产保留在自己家族名下,代代相传。
由于与妻子杨慧芳结婚不久,看在杨慧芳照顾自己的份上,给杨慧芳5万元的存款。
至于女儿宋小美,因为她一直与前妻一起生活,而且自己患病也从来没有看望自己,所以就不给她留一分钱。
大哥宋伟国很心痛,尽心为弟弟宋伟华料理了后事。
斯人已逝,但活着的人需要继续生活,宋伟国准备继承弟弟宋伟华的财产,但却遇到了阻碍。
原来宋伟国准备拿着弟弟宋伟华的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却被房产局的人告知,需要宋伟华妻子杨慧芳以及其女儿宋小美的配合。
心有怨恨的两人自然不会配合。
无奈之下,宋伟国只好一纸诉状,将杨慧芳以及侄女宋小美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配合过户。
昔日相亲相爱的一家人,现在竟然为了金钱,对簿公堂,真的是令人唏嘘不已。
在法庭上,原被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火药味极浓,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宋伟国是这样说的:
第一宋伟国说,自己虽然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有弟弟宋伟华的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第二,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宋伟国说,弟弟宋伟华的遗嘱是一份代书遗嘱,有两个律师见证人,并且签了名,注明了年月日,是有效的遗嘱。
2、杨慧芳和宋小美是这样辩驳的:
宋小美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宋伟华从来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自己作为他的女儿,不给自己留一份钱,很是不公平。
第二,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宋小美说,宋伟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资格继承,这个遗嘱属于遗赠。可是宋伟国60日之内没有作出表示,应当认定他放弃了受遗赠。
杨慧芳是这样辩驳的:
自己当时在场,宋伟华已经昏迷不醒了,这份遗嘱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自己和宋小美平分宋伟华的遗产。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一审法院认可了这份遗嘱的效力,认为有视频为证,是宋伟华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两个律师见证,代书遗嘱有效。
同时一审法院认可了宋小美的意见,认为属于遗赠。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宋伟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现在有宋伟华的妻子杨慧芳和女儿宋小美,她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这份所谓的遗嘱只能是遗赠。
而且宋伟国未在60日之内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遗赠,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宋伟国放弃了受遗赠。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遗产由杨慧芳和宋小美平分,驳回了宋伟国的诉讼请求。
宋伟国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二审法院认为,这就属于遗嘱,虽然宋伟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依然可以按照遗嘱继承。
所以二审法院判决遗产由宋伟国继承。(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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