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出轨,为了取得妻子的原谅,同意将名下价值千万的4套房子变更登记在儿子名下。不料,妻子后来还是跟男子离婚了。而后,正在读研究生的儿子一纸诉状,将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710余万元的租金。一审法院判决,男子和前妻需要归还儿子559万余元的租金。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改判了。
(案例来源:广州中院)
王明辉瘫软的坐在沙发上,四肢无力,因为他刚刚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之人竟然是他的亲生儿子王小勇。
他做梦也想不到,儿子王小勇竟然会起诉自己,这可是他的亲生儿子呀。
冷静了一会儿,王明辉觉得王小勇之所以会这样怨恨自己,肯定是胡翠芳怂恿的。
那么胡翠芳又是谁呢?为什么王小勇会这样做呢?此事要从王明辉以前出轨说起。
原来胡翠芳是王明辉的前妻,两人白手起家做生意,赚到了千万家财。
两人有一个儿子王小勇,王小勇学习成绩优异,本来一家三口可以其乐融融,永远的幸福生活下去。
但是骄傲使人盲目,王明辉认为事业有成可以挥霍了。
王明辉出轨了,但纸终究包不住火,世上没有不漏风的墙,很快妻子胡翠芳发现了一丝端倪。
后来妻子胡翠芳经过调查,掌握了确凿的证据,王明辉在铁证面前,不得不低下头承认了出轨事实,并痛哭流涕,希望得到妻子胡翠芳的原谅。
胡翠芳表示,如果王明辉能将价值千万的四套房子,登记在儿子王小勇名下,自己可以原谅王明辉。
就这样,未成年的王小勇成为了价值千万的4套房子的所有人。
尽管两人还是夫妻关系,但名存实亡,六年后,两人最终还是走到了分道扬镳的地步,他们离婚了。
就在他们离婚期间,王明辉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正在读研究生的儿子王小勇起诉了他,要求他归还四套房子的租金710万余元。
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原来这么多年,4套房子出租给别人,一共取得了710万余元的租金,不过这些租金一直都是胡翠芳保管的。
很快王明辉就明白过来,这显然是妻子胡翠芳联合儿子王小勇,想要让自己净身出户,他们恶意串通。
昔日相亲相爱的一家人,现在竟然为了金钱,对簿公堂,真的是令人唏嘘不已。
虽然王小勇一纸诉状,将王明辉和胡翠芳一起起诉到法院,但王明辉明白,这就是针对自己的。
正所谓,水来土掩,兵来将挡。王明辉无奈之下,只好积极的应诉。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火药味极浓,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王小勇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王小勇说,四套房子已经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自己就是这四套房子的所有人。
第二,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小勇说,自己是这四套房子的所有人,那么自己享有四套房子的收益,四套房子的租金710万余元应当属于自己,现在被父母侵占了,那么他们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王明辉和胡翠芳是这样辩驳的:
王明辉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王明辉说,四套房子都是他们两夫妻购买的。他们两夫妻才是这四套房子真正的所有人。
第二,710万余元的租金一直都是胡翠芳保管的,而且在离婚期间,胡翠芳将140万余元转给了王小勇,显然他们恶意串通,想要让自己净身出户。
第三,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明辉说,自己儿子王小勇起诉自己,有违伦理纲常,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当支持王小勇的诉讼请求,否则会败坏社会风气。
而胡翠芳却是这样说的:
胡翠芳承认收取了710万余元的租金,也愿意将租金归还给王小勇。而且自己已经归还了140多万元的租金给王小勇,剩下的租金也愿意归还。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套房子王小勇是所有人,那么租金收益自然归王小勇所有,所以判决王明辉和胡翠芳需要归还710万余元的不当得利,扣除已归还的140多万元,两人还需要返还559万元的租金。
王明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提出了如下的观点:
第一,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王小勇取得四套房子的所有权,不是支付了对等的价格,而是基于父子关系的赠与。
第二,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710万余元的租金用来归还房子的贷款以及其他日常生活支出。而且房子又是父母赠与的,现在要求父母归还全部租金,违反了公平对等的原则。
所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王小勇的所有诉讼请求。(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记录我的2024#
民法典大字版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