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30岁男子又丑又穷,却找了个美若天仙还守身如玉的女朋友。他当即借债凑了20万彩礼,想把她娶回家。谁想,在婚礼前一晚,女子的一个举动,让他发现了女子隐藏的秘密,他当场崩溃!
(来源:寻情记)
这天晚上,李朋正在布置客厅,想到自己明天就要迎娶美娇娘,李朋的嘴角不自觉地上扬,幸福感油然而生!
突然,他的母亲惊慌失措,从房间跑出来大喊:“天啊,你媳妇儿疯了,你赶紧去看看!”
李朋心头一紧,冲进房间,看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
只见未婚妻王可脸色狰狞,脖子上青筋爆起,嘴里骂骂咧咧,一边跳一边用力拍打着手掌。
太反常了!李朋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最后他得出结论:“这女人绝对有问题!”
终身大事,岂能儿戏?
李朋当即给岳母打去电话,岳母轻飘飘地说:“放心吧,只要给她按时吃药,啥事都没有!”说完,“啪”一声挂了电话!
岳母欲盖弥彰的说法,让李朋意识到此事必定不简单。
他连夜通知亲戚朋友,取消了婚礼!
第二天,他暗访了未婚妻的邻居,得到一个令他五雷轰顶的消息!
此事,从半个月前说起…
30岁的李朋是独生子,他身材矮胖,其貌不扬,初中毕业后就到砖窑厂上班了,月薪仅3000块钱。
因自身条件太差,他的婚事成了难题,可把父母给愁坏了!
某天,李朋的舅舅打来电话,声称要给他介绍一个大美女当老婆!
说到做到,舅舅果然领了一个姑娘来相亲!
姑娘叫王可,33岁,长得花容月貌,身材苗条,性格温柔,还是大专文化,简直是女神般的存在!
李朋对她一见钟情,意外的是,王可也对李朋表示认可。
真是艳福不浅!李朋心花怒放,恨不得马上把王可娶回家。
两人开始约会。李朋发现,王可还是个冰清玉洁的姑娘,平时两人约会,她在晚上8点前是一定要回家的,这一点在现在太难得了。
两人恋爱第10天,李朋提出结婚,王可同意了,但她的父母开口就要20万彩礼.
李朋一家砸锅卖铁,又借了10万元外债,凑足了20万元给送过去,他们觉得王可值这个钱。
在民政局门口,王可的父母突然拿出一纸婚前协议,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两人结婚后,哪怕将来闹离婚,20万彩礼也概不退还。
这都到民政局了,还能有变?李朋大笔一挥签下名字。
在婚礼的前一天,王可到婆家帮忙布置新房,不知不觉天已经黑了。李朋的妈妈刚把婚纱照挂好,王可突然暴怒,觉得不应该动她的东西,接着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李朋从邻居口中知道,王可一直赋闲在家,而且还曾经因为精神问题住院治疗过。
“如果她没问题,你觉得会轮到你吗?“邻居虽出言嘲讽,却也道明了真相。
李朋气疯了,他找到王可的父母理论,对方不但不理不睬,还拿出那张协议拍到他面前。他们倒打一耙,怒斥李朋诽谤,拒绝退还彩礼!
李朋提出去做精神鉴定,王可父母拒绝,还坚持自己女儿是健康的,是李朋悔婚在先。想退钱?门都没有!
事后,李朋才知道,舅舅跟他们不熟,王可也并不是冰清玉洁,而是每天晚上8点前必须回家吃药,以便隐瞒病情!
李朋意识到被骗,不甘心人财两空,决定将王可一家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王可有精神病,却故意隐瞒,李朋可以退回彩礼钱吗?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精神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围,而王可不但没有如实向李朋坦白病情,还刻意隐瞒,按照规定可视为无效婚姻,可申请撤销。
同时,《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当事人可请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李朋虽然和王可领了结婚证,但并未形成事实婚姻,且未有共同生活过,因此李朋可向法院主张退回彩礼钱!
2、王可父母写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婚前协议一般都是有失公平的,但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愿的,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具有法律效力。
王可在没有坦白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与李朋领取结婚证,本来就不道德,而且不合法规。在这种情况下的婚前协议,是不能作数的。
3、如果王可父母拒不退还彩礼,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李朋起诉到法院并胜诉,而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王可父母如不归还彩礼,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时的欺骗换不来长久的幸福,夫妻之间应坦诚相对,否则最终是害人害己!
民法典大字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