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你干嘛摸我?” 北京通州,30岁女子,在公交车上遭遇“咸猪手”,盛怒之下对猥琐男拳打脚踢,谁想男人恼羞成怒,狗急跳墙做出疯狂举动,突然向女子连刺5刀,幸亏3名见义勇为的男乘客合力制止,女子捡回一条命。事后男人委屈地说:“我是正当防卫” ,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法治天下)
拥挤的公交车上,一名年轻男子慢慢向一个女人身后靠近,突然,男子从身后紧紧勒住女人的脖子,在对方脖子上割了一刀。
可男人并没有作罢,又用刀疯狂刺向女人的身体,女人瞬间传出惊恐的惨叫声。
就在这危急时刻,几名男乘客不约而同站起身来,他们不顾个人安危,合力制止男子继续行凶。随后,司机又以最快的速度将受伤女子送到医院。谢天谢地,女子经过抢救逃过一劫。
受伤的女子宫梅35岁,在北京通州上班,这天她像往常一样乘坐582路公交车去单位。途中,一个叫刘强的年轻男子上车,经过宫梅旁边的时候,碰到她的臀部。
起初,宫梅也并没有多想。毕竟公交车上那么拥挤,有时候不小心碰到也是难免的。可令她气愤的是,几分钟后,那个男人明明在后面有座位,却来回在车厢里走动,而这一次,他又趁机“吃豆腐”。
宫梅也是爆脾气,立马大声喝斥:“你这个变态,干嘛总是摸我?” 随即,不由分说狠狠地扇了刘强两个响亮的耳光。即便是这样,她还是不解气,又对着刘强一顿拳打脚踢。
无缘无故被揩油的宫梅越想越恼火,骂得刘强只想找个地洞钻下去。
心虚的刘强原本打算挨几句骂,被打一顿就算了,反正车里又没熟人。可宫梅又突然掏出手机给他拍照,还说要去报警。
刘强眼见事情闹大,陷入了巨大的恐慌中。
这时,双方都安静下来了,所有人都以为这件事暂时平息。可刘强内心早已兵慌马乱,产生了报复心理。
这也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刘强在众目睽睽之下行凶,他又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在法庭上刘强称自己,并没有猥亵宫女士,却遭到她的毒打和谩骂,无奈之下他才做出反击,是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我们首先要弄明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算是猥亵?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到本案中来,刘强在公共场合先后两次触碰宫梅的臀部,严重冒犯了宫梅,可能有些人会觉得,摸一下怎么啦? 在没有经过对方允许的情况下,这对别人来说是不尊重,这种轻浮的行为就是侮辱女性。
如果刘强是故意为之,他就是猥亵妇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要受到处罚。
《刑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宫梅如果报警,刘强至少会受到5日以上的拘留。
可刘强却在法庭上狡辩,他前后两次经过宫梅的身边,第一次是不小心,第二次他误以为宫梅是以前的同事,原本准备过去跟她打招呼。结果那个时候刚好司机踩了刹车,又不小心碰到她。
法官调取公交车内的视频,立即戳穿了刘强的谎言,他第一次路过宫梅身边时,身体刻意朝宫梅旁边靠,同时还有一个伸手的动作。第二次,他原本右手提了一个袋子,靠近宫梅旁边时,却换成左手。
在车子平稳的情况下,刘强的身体又往宫梅旁边倾斜,右手又好巧不巧地碰到宫梅。基于以上这些情况,法官认为刘强就是故意的。
但因他达不到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程度,相对于来情节较轻,因此量刑时也会有所考虑。
可刘强明明有错在先,事后又恼羞成怒,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宫梅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事,因此法官以刘强故意杀人未遂给他定罪。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行为,被视为犯罪未遂。
对于故意杀人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判决还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咱们再次回到本案中,刘强起初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因遭到宫梅的殴打才反击,并没有想过要宫梅的性命。
《民法典》181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法医鉴定刘强身上的伤口,都是一些皮外伤,而且在他行凶的时候,宫梅已经停止对他拳打脚踢,也没有再骂他,双方都进入熄火状态。而此时,刘强却又突然做出疯狂的行为。
显然他并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在报复。
这个说法被否定,刘强又说他并不是故意拿刀割在宫梅脖子上,只是因为当时没有站稳,法官再次调取监控,当时公交车在平稳行驶的状态下,显示刘强没有行凶前站得很稳。
他直接拿刀刺向宫梅的要害部位,事后又连刺数刀,当时若不是车上的男乘客见义勇为,宫梅肯定会丧命。因此,刘强不是故意伤人,而是故意杀人。
事后,宫梅向法院提出要刘强赔偿她的医药费76200元。刘强表示愿意赔偿,希望法官看在被害人未死亡,已经痊愈,对他从轻处罚。
就这样,最终刘强被判14年有期徒刑。因一时“手痒”换来这样的结果,你们说这个男人傻不傻?
对于这样的结果,您还满意吗?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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