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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一男子婚内出轨,与第三者在一起三年,仅仅只转给第三者1.6万余元。每次

湖北荆门,一男子婚内出轨,与第三者在一起三年,仅仅只转给第三者1.6万余元。每次男子与第三者约会见面,只会转100-200元,用于购买零食和开房。第三者因此多次怀孕,多次流产,光医疗费都花去了2万多元。男子妻子得知后,一纸诉状,将第三者起诉到法院,要求第三者归还1.6万余元的赠与款。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湖北荆门中院)

杨丽芳天都要塌下来了,因为她发现她的丈夫王伟华出轨了,而且出轨已经三年了。

泪流满面的杨丽芳,怎么也想不到王伟华竟然会背叛自己。曾经的海誓山盟,现在竟然变成了笑话。

那么杨丽芳又是怎么发现丈夫王伟华出轨的呢?

原来有一天,王伟华酒醉,在房间睡觉,但他的手机一直响个不停,杨丽芳用王伟华的指纹解锁,发现了一名陌生女子。

杨丽芳懵了,两人的聊天记录非常露骨,而且还有多次的经济往来,每次转账金额都不大,都是一到两百元。

杨丽芳赶紧用自己的手机,将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拍下来,用作证据。

这一夜,杨丽芳彻夜无眠,眼泪不争气的唰唰流下来。

所以这就有了开头的一幕,杨丽芳经过思前想后,决定与丈夫王伟华摊牌。

面对铁证,王伟华只好承认了与第三者胡小丽的不正当关系。

王伟华痛哭流涕,希望得到妻子杨丽芳的原谅。

杨丽芳看着相伴多年的丈夫心软了,转头一想,觉得全是第三者胡小丽的勾引,才导致丈夫变心,于是找到了胡小丽讨要说法。

不堪其扰的胡小丽,答应不再与王伟华联系了,但是杨丽芳不相信胡小丽的说辞。

后来杨丽芳与王伟华夫妇与胡小丽夫妇坐下来达成了和解协,胡小丽答应不再与王伟华联系,杨丽芳也表示既往不咎。双方签订了协议,只不过杨丽芳没有签名。

胡小丽原本以为此事已是过去时,不料,杨丽芳转手就将胡小丽起诉到法院,要求胡小丽归还丈夫王伟华赠与的1.6万余元。

这下胡小丽彻底懵圈了,不是说好的既往不咎吗?想不到杨丽芳竟然这么不讲武德,胡小丽很是气愤。

接到法院的传票,胡小丽嘴上骂骂咧咧,但也无可奈何,只好应诉。

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火药味极浓,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杨丽芳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杨丽芳说,丈夫王伟华赠与给胡小丽的1.6万余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伟华未经自己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胡小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

第二,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杨丽芳说,王伟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作为所有人之一,有权要求胡小丽归还1.6万余元。

2、胡小丽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胡小丽说,自己是被王伟华强迫发生关系的,而且其中5000元是王伟华与自己的丈夫的生意往来,转给自己的。

第二,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胡小丽说,王伟华作为成年人,有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那么他就有自由支配这些财产的权利。

虽然自己与王伟华有多次的经济往来,但每次的转账金额都为100~200元,用来购买水果、烟、饮料、开房以及交通费用。

三年下来才转账1.1万元,这些钱完全是王伟华的个人婚前财产,王伟华有自由支配的权利。

第三,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胡小丽说,每月与王伟华开房5~10次,导致自己多次怀孕多次流产,王伟华需要赔偿自己医药费和护理费等等费用。

胡小丽说,自己光流产都花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王伟华从来没有负责过。这1.6万余元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自己没找王伟华索要赔偿,已经是仁至义尽了,现在竟然被他们倒打一耙,实在太过分了。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第一,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伟华对胡小丽1.6万余元的赠与,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赠与无效。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杨丽芳提供了王伟华向胡小丽转账1.6万余元的转账记录的证据。

胡小丽没有提供王伟华与她丈夫5000元生意往来的证据,所以法院不认可。

胡小丽提供了和解协议书,表示说好了的既往不咎,但没有杨丽芳的签名。

一审法院判决胡小丽需要归还1.6万余元。胡小丽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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