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7年!”湖南,61岁男子,爱上40岁女保姆,瞒着女儿偷偷跟保姆领证。保姆心花怒放,以为过几年就可以继承巨额财产。谁想,男子用了一招,让女保姆净身出户!
(来源:寻情记)
病房里,刘大强已经是强弩之末,他自知时日无多。看着妻子林丽,他微弱地说:“这些年辛苦你了,等我走了之后,你再重新找个好人家吧。”
屋里的人哭成了一片,林丽表面哭得梨花带雨,心里却暗想:“我终于要熬出头来了!”
办完刘大强的后事,林丽对两个继女说:“如今大强走了,我也没有留下来的理由了,把财产清一清,我就回老家去了!”
谁知,继女从口袋掏出一张纸,林丽看完后当场崩溃,她指着刘大强的遗像哭骂:“你太不厚道了,原来你一直在算计我!”
这事,得从7年前说起……
61岁的刘大强,妻子在5年前去世。他觉得十分孤单,特别是夜幕降临,面对家里的冷锅冷灶,他吃了上顿没下顿,心里总是会涌起一股莫名的悲伤。
有人建议他找个后老伴,可他担心以后会因为财产问题跟两个女儿闹矛盾。
要不,找个保姆吧,既能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又能有个伴,两全其美!
说干就干,隔天刘大强就去了家政公司,可是他挑肥拣瘦,一连给他介绍了好几个,他都看不上。
林丽的出现让他眼前一亮,40岁的她面容姣好,风韵犹存,举手投足之间,有一种女性的魅力,还比自己小了20多岁,简直不要太合适。
就她吧!当天,刘大强就把人带回了家。
林丽非常能干,进门水都来不及喝一口,就开始忙前忙后,把刘大强杂乱不堪的家收拾得井井有条,还有一手好厨艺。
刘大强感受到了久违的家庭温暖,感动得差点哭出来,也对这个女人有了异样的感觉。
不久后,林丽发现,刘大强虽然其貌不扬,却是个实打实的大金主。除了这间大房子外,还存款颇丰,她当即心里动了小九九。
林丽来自农村,丈夫前几年去世后,便没了生活来源,只好来到城里做保姆维持生计,要是能嫁给刘大强,她后半生就有着落了。
那天,刘大强生日,林丽一改常态精心打扮,做了一大桌子刘大强爱吃的菜,还开了瓶白酒。
刘大强眼睛都看直了!酒过三巡,林丽借故说起了自己的“悲惨”遭遇,哭得梨花带雨,我见犹怜。
刘大强保护欲爆棚,一时没把持住,两人半推半就发生了关系,从那以后两人便搬到了一起,以夫妻名义自居。
之后,刘大强沉浸在幸福里,在老友的艳羡声中,他飘了。经不住林丽的枕边风,他很快跟她扯了证。
当刘大强的两个女儿收到消息,为时已晚,她们根本不相信年轻漂亮的林丽会爱上自己的父亲,简直是司马昭之心。
两人安安稳稳地过了5年,林丽把刘大强照顾得很好,大女儿还亲自把他们接到城里享福。
可惜好景不长,1年后,刘大强突然病倒,很快便到了弥留之际,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那张纸正是刘大强的遗嘱,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一切财产归两个女儿所有。
而老家那栋房子,在5年前就已拆迁,所得的拆迁款高达480万。当初大女儿之所以接她到城里住,原来是为了暗度陈仓,真是好心机啊。
林丽傻眼了,当初她嫁给刘大强,就是奔着这笔财产去的,如今却竹篮打水一场空,可无论她怎么哭闹,根本没人理她。
林丽根本不认同那份遗嘱,她决定用法律的手段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该怎么定义这件事呢?
1、林丽声称,自己和刘大强是合法夫妻,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她该分得一半。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刘大强的房子,是在和林丽结婚前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且在前妻去世后,房子的归属也发生了变化,按继承法有一半属于刘大强,另一半属于他的两个女儿。
所以林丽并不享有房子的部分所有权,她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2、林丽作为配偶的一方,对刘大强的婚前财产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男女再婚后,成立合法夫妻关系的,对婚前财产就享有继承权。
林丽作为妻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理有权分得刘大强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刘大强未雨绸缪,立下遗嘱,此时情况又发生了变化。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据此可认定,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因此林丽无法继承刘大强的个人遗产。
3、林丽照顾了刘大强7年,最后一分钱也没分到,这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林丽虽然在生活是照顾了刘大强,但刘大强也提供了经济支持,双方都有付出,所以这并不能作为分遗产的依据。
林丽见状,悲从中来,她抹着眼泪说:“我精心照顾他7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就算做保姆,也应该有份工资吧,我该怎么办…”
最后继女出于感恩,主动分给林丽30万!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们怎么看?
民法典大字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