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33岁男子初婚,跟离异2次的42岁女子,认识仅16天火速领了结婚证。谁想,新婚第3天。女人刚跟丈夫亲热完,就语出惊人:“我怀孕了孩子是前夫的,我想生下来。” 事后,这个奇葩女还委屈地说:“谁让他不做婚前体检?怨不得我!”
(案例来源:寻情记)
33岁的李聪自幼丧父,跟守寡的母亲相依为命多年。因家穷,再加上他个子矮小,又黑又瘦。所以一直娶不上媳妇。
不想孤独终老的李聪,决定降低择偶标准。不管年龄大小,不管是否有过婚史,只要是个女人能生养就行。
在这样的情况下,李聪相亲认识了离异2次的刘善美,起初,刘善美并没有瞧上又穷又丑的李聪 。可几天后,她突然又改了主意,声称只要李聪能拿出3万彩礼,再给她买三金就嫁。
李聪欣喜若狂,积蓄不多的他还找亲朋好友借了5万。
可悲催的是,新婚第三天。 刘善美就送了一个晴天霹雳给他,刘善美自称怀上第二任前夫的孩子,巧的是跟李聪结婚时,她并不知道。言下之意这件事并不能怨她,这都是命运的安排,所以她必须要生下这个孩子。
这要是你受得了吗? 李聪自然不同意,表示只要刘善美去医院,他可以既往不咎。刘善美却说此事怨不得她,若是领结婚证前李聪做了婚前检查,他就会知道。因此,就是他太过猴急。
最终夫妻俩大吵一架,刘善美一气之下跑到前夫王能那里寻求安慰。王能得知此事,激动不已。当时两人之所以离婚,就是因为刘善美的肚子一直没动静,咋就那么巧呢? 离婚后明明两人只是愉快地玩耍一次,偏偏又怀上了。
而这王能今时不同往日,原本一贫如洗的他征收拿到50万征收款。有了底气的王能态度很明确,只要刘善美离婚,他就愿意看在孩子的份上复婚。
这可把刘善美高兴坏了,这个无耻的女人有了后路,便完全不顾及丈夫的感受,直接在前夫那里住下。几天后,当她提出离婚,李聪气得肺都要炸了。
新婚不到半个月就离婚,左邻右舍会怎么想? 以后自己还怎么在村里立足? 可刘善美去意已决,反而埋怨这是李聪的错,如果他能接受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两个人也不会闹到这一步。
冷静下来后,李聪提出让刘善美返回3万彩礼钱,以及给她买的金银首饰 。可刘善美又说钱已经花光了,拿不出。
这跟骗婚有什么区别呢?李聪原本就不宽裕,人财两空自然是不甘心,于是他就这样拖着一直不肯离婚。
转眼,刘善美已怀孕6个月,这个不要脸的女人还找来了记者,嘴上承认这件事是她的错,可却看不出一点歉意,脸上是难掩的喜悦。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此事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1:刘善美这样的行为属不属于骗婚
《婚姻法》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回到本案中来,刘善美新婚第三天就离家出走,显然并不算是跟丈夫共同生活过,另外,这些彩礼钱给李聪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毫无疑问刘善美理应将彩礼和折价的首饰钱全部退还。
可刘善美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回,显然这样的理由有些不厚道,李聪不愿意配合办离婚手续,也是在捍卫自己的权益。假如在结婚之前,刘善美真的不知道怀上前夫的孩子,在主观上并没有骗婚的意思。
可后来她的所作所为,却又有骗婚的嫌疑,因此不管从情理还是法理上,她都必须要全额退回彩礼。
若是李聪真要跟她计较,还可以要求她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双方没有离婚的前提下,刘善美又搬回到前夫那里,毫无道德可言
2:婚内跟他人同居,令人不齿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文中的刘善美,把婚姻当成儿戏,在跟前夫藕断丝连的情况下,又跟别人相亲,随后又闪婚。婚后随心所欲,明明自己有错在先,却没有半点悔改的意思,还要求别人对她宽容理解,一句话不配为人妻。
3:婚姻自由的前提是不伤害他人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后刘善美意外发现怀上前夫的孩子,就算不是她故意的,但不管怎么说是她有错在先,此事应该尊重丈夫的决定,就算是双方意见不统一,也应该用正确的态度去处理此事,而她在找到退路之后,就无视丈夫的感受,再次做出令丈夫蒙羞的事,一错再错。
刘善美的所作所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三观和人品也都有问题。
虽然李聪的遭遇令人同情,但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对婚姻太过草率,把婚姻当成儿戏,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结婚不是为了完成任务,请一定要慎重。选错了人,不仅人财两空,还给自己徒增烦恼。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