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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6岁老人去女儿家串门,对50岁的保姆一见钟情。几天后,老人红着脸 说:“

南京,66岁老人去女儿家串门,对50岁的保姆一见钟情。几天后,老人红着脸 说:“我每月给你100块零花钱,不如你嫁给我吧!” 没过多久,两人悄悄领了结婚证。再婚后,老人每天笑得合不拢嘴,临死前特意留下遗嘱,要将房子赠送给保姆。后来,4个子女得知房子拆迁会补偿20万,突然将继母起诉到法院,邻居一番话,气得4个子女面红耳赤。

这天,预感自己就要大限将至的陈明强,特意叫了2个好友来到家中,随后,又让妻子李英叫来2个邻居。

躺在靠椅上的陈明强,望着一旁忙碌的妻子,露出欣慰地笑容,紧接着对4个朋友说:“我的身体一日不如一日,你们也知道,自从我再婚之后。我的那4个有出息的子女,就很少回来,生病也都是李英照顾我。所以,我想把房子留给她。”

随即,陈明强让李英拿来纸和笔,写道:1998年我跟李英再婚,在一起十几年,我们感情很好,特别是我生病之后,她对我照顾得无微不至。4个子女却对我不闻不问,所以我想将名下的房子赠送给妻子李英。

那么陈明强跟李英又是如何相识的呢?

故事还得从1998年说起,那年李英的老公因病去世,为了养活3个孩子,她进城当保姆。

而雇主恰好就是陈明强的女儿陈梅。这天,陈明强来女儿家串门,见李英做事麻利,又很会烧菜,闲聊中得知李英丧夫,家中还有三个年幼的孩子,不禁有些心疼她

而当时,陈明强每月有400元的退休金,为了帮衬这个苦命的女人。几天后,陈明强向李英求婚,承诺每月会单独拿出100块帮李英抚养孩子。

李英起初并没有答应,当两人渐渐熟悉后,李英发现陈明强是一个心地非常善良的男人,最终同意跟他领证结婚

陈明强的4个子女事后得知,并没有什么意见。毕竟对于他们来说,父亲若能找个伴,就相当于找了个保姆,再说,父亲又没有多少退休工资。

那些年,李英跟4个继子女关系非常融洽,逢年过节李英总会张罗一桌子好菜,饭桌上充满欢声笑语。

转眼15年过去,随着年纪的增长,陈明强的身体总是出现各种毛病。每次他生病住院,都是李英在病床前守着,子女们只是抽空来医院看一下。

因为在他们看来,照顾父亲就是继母的责任和义务,对此,李英从没有一句怨言,因为就连她自己也认为,照顾患病的丈夫是天经地义的事。

后来即便是陈明强老人瘫痪,李英还总是说:“只要我忙得过来,就不想麻烦子女们!”

可那4个子女明知道照顾一个瘫痪的老人有多么辛苦,他们却总是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回家照顾父亲。

看着每天为自己劳心劳力的妻子,陈明强心里五味杂陈,感激妻子的同时,对4个子女的态度心寒至极。

父亲去世后,4个子女哭得倒挺伤心,当时那套房子也不值什么钱,说是感谢继母对他们父亲的照顾,让她继续住在那里。

谁知,几年后当他们得知这套房子即将征收,至少能分到20万,立即要求李英搬出去,可李英拿出那份遗嘱时,子女们却怎么也不承认,声称他们的父亲不可能会这么糊涂,将自己的房子赠送给一个外人。

为了拿回房子的归属权,四个子女将继母起诉到法院,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件事该怎么解决呢?

1:子女凭什么认为继承父母的遗产天经地义?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回到本案中,子女们觉得父亲的房子理应由他们继承,却忽略了一个问题,他们并没有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也正是如此,父亲伤心之余才会做出这样的决定。

2:法定继承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被取消资格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遗赠)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四个子女虽然都是陈伟明的法定继承人,但现在李英手上有老人亲笔写的遗嘱,自然她才是这套房子的主人。

可四个子女又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一会说不是父亲的笔迹,一会又说父亲那个时候头脑不清醒,极有可能是被李英利用了。

3:4个子女认为这份遗嘱是伪造的,理由是父亲死后,李英没有第一时间将遗产拿出来。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时《民法典》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陈明强正是担心4个子女会闹,所以立遗嘱特意叫来了四位见证人。

法庭上,4位见证人均出庭作证,遗嘱内容是陈明强真实的意愿,并没有谁强迫他,而他之所以会做这样的决定,就是为了感谢妻子多年对他的照顾。

为什么不将房子留给子女,陈明强跟朋友说:“四个子女都是白眼狼,没照顾过他一天。”

听到这样的话,子女们羞得面红耳赤,一个劲地解释他们只是工作太忙,内心深处一直很关心父亲。

最终结果毫无疑问,4个子女败诉! 房子归李英一人所有。

所以千万不要以为,继承父母的遗产就是理所当然的事,凡事都是相互的。

对于这样的结果,您还满意吗?

(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