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某寺庙住持过世,但留下了474万元的存款和20万元的债权单据。寺庙住持的女儿认为,是父亲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可寺庙僧众却一致认为,这是寺庙的财产,应当归寺庙所有。住持女儿大怒,一纸诉状将寺庙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归还父亲名下的财产。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云南玉溪中院)
胡小丽正在家里看电视,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告诉了他父亲的噩耗,他父亲突然病逝了。
胡小丽的父亲是某寺庙的住持,打电话之人是寺庙的僧人。
放下电话,胡小丽眼中满是泪水。父亲胡伟强虽然是寺庙住持,但经常会回家看望胡小丽。
现在,惊闻父亲的噩耗,胡小丽思绪难以平静,回忆起了自己与父亲的点点滴滴过往。
20多年前,胡伟强20来岁,与某村一女子结婚,生下了女儿胡小丽。
可是那时候胡伟强家里很贫穷,妻子对胡伟强百般不满,嫌弃胡伟强不能赚钱。
忍无可忍的胡伟强提出离婚,而且4岁的胡小丽归胡伟强抚养。
至此以后,胡伟强与胡小丽相依为命,奈何现实是残酷的,胡伟强家实在太穷了。
正所谓,活人不能被尿憋死,万般无奈,胡伟强从玉溪来到了昆明某寺庙出家为僧。
而4岁的胡小丽就交由胡伟强的父母抚养长大,不过胡伟强每月都会寄钱给父母。
20多年过去了,胡小丽也长大成人了,胡伟强在昆明某寺庙成为了住持,名声在外。
在机缘巧合下,胡伟强回到了玉溪,成为了玉溪某寺庙的住持,这样胡伟强就可以与女儿胡小丽经常见面了。
胡小丽也很高兴,终于可以经常与父亲胡伟强见面了,可以弥补自己多年的遗憾,但不料没有相处多久就接到了噩耗。
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胡小丽连忙赶到寺庙,从僧人口中得知了父亲的死亡详情。
原来父亲胡伟强担任住持的这家寺庙,信客众多,香火旺盛,引起了歹人的觊觎。
案发当晚,两名男子潜入寺庙住持胡伟强的房间,想要偷盗财物。
不料惊醒了胡伟强,两名男子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胡伟强勒死。
两名男子在房间搜刮了一番,只找到了5000元现金和胡伟强的手机,然后就潜逃走了。
这两名男子很快就被警方抓获归案了。
听罢父亲的死亡过程,胡小丽难掩悲伤,但人已死,悲伤无意义。
胡小丽只想收拾父亲胡伟强的遗物,但不料竟然发现了胡伟强藏在床底下的保险柜。
胡小丽叫来了寺庙的僧众,将保险柜撬开。
不料,保险柜里竟然有胡伟强的两张银行存款单,存款金额高达474万余元,而且还有一张20万元的债权单据。
这下大家傻眼了,等反应过来时,寺庙的僧众眼疾手快,将存单和债权单据拿在手上。
胡小丽不干了,认为这是父亲胡伟强的个人财产,现在胡伟强过世了,应当由自己继承遗产。
可寺庙的僧众认为,胡伟强是出家人,他的一切财产都归寺庙所有。
胡小丽大怒,一纸诉状将寺庙起诉到法院,要求寺庙归还胡伟强的财产。
1、胡小丽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胡小丽说,存款单写的是自己父亲胡伟强的名字,20万元债权单据胡伟强是债权人,那么这些财产就属于胡伟强个人所有,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由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胡小丽认为,父亲胡伟强虽然是出家人,但是自己与胡伟强的父女关系不会因此断绝。
胡伟强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他个人的所有财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自己是胡伟强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就应当由自己继承。
2、寺庙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寺庙认为,胡伟强是出家人,胡伟强的吃喝拉撒都由寺庙供养,胡伟强生老病死,也由寺庙负担,那么根据公平的原则,胡伟强的个人遗产也应当由寺庙所有。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寺庙认为,胡伟强所谓的存款单实则是寺庙的公款,因为这是众多香客的香火钱,只是由胡伟强保管而已。
胡伟强作为寺庙的住持,身兼寺庙出纳和会计,所有的钱财都由他一个人保管,大搞一言堂。
为此寺庙拿出了一系列的证据,以及众多僧众的证人证言。
正是因为寺庙财务管理的不透明,才导致本来应当是寺庙的财产,现在变成了个人的存款。
而且胡伟强只是一个出家人,又怎么可能拥有如此多的巨款呢?
面对寺庙的质疑,胡小丽拿不出证据证明胡伟强财产的合法来源。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审法院认为,这些钱财应当归寺庙所有,所以驳回了胡小丽的所有诉讼请求。
胡小丽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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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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