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退休了,每月的退休金就高达4000多元,但却要求儿子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儿子为了摆脱女子的控制,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抚养费。不料,女子一纸诉状,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每周回家一次。儿子在法庭上哭诉道,她有200多万的存款,还有两套房。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瑞快要窒息了,因为他觉得,他难以逃脱母亲王雅雯的控制。这不杨瑞刚刚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之人正是王雅雯。
提起母亲王雅雯,杨瑞满是恐惧,因为母亲的控制欲太强了。
从小到大杨瑞一直想要摆脱母亲王雅雯的控制,可是都事与愿违。
有时候杨瑞反而羡慕自己的父亲,因为他多年前就与王雅雯离婚了。
看着法院的传票,杨瑞回忆起了自己的不幸过往,眼泪不由自主的流下来了。
原来母亲王雅雯是上海本地人,与外地人杨伟明认识后结婚,然后生下了杨瑞。
自杨瑞有记忆开始,母亲王雅雯与父亲杨伟明就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吵架的内容无非就是母亲嫌弃父亲杨伟明不会赚钱,嫌弃杨伟明没本事。
后来杨瑞上小学了,母亲王雅雯开始严格要求杨瑞,要求杨瑞必须拿第一,否则就是一顿训斥。
可是杨伟明看不惯了,杨伟明的教育理念不同,只要儿子开开心心,健健康康的成长就可以。
这自然又引起了很大的矛盾,在杨瑞7岁的时候,杨伟明忍无可忍提出离婚。
杨伟明想要儿子杨瑞的抚养权,但王雅雯不肯给,双方剑拔弩张。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法院认为,王雅雯是上海人,有雄厚的经济基础条件,所以将7岁的杨瑞判给王雅雯抚养。
自此杨瑞没有了朋友,没有了课外生活,全部精力都用在学习上。杨瑞也没有辜负王雅雯的期望,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
但是杨瑞很压抑,不开心。高考填志愿时杨瑞不顾母亲的反对,没有按照母亲的意思填报上海的大学,反而填了北京的大学。
王雅雯得知后很气愤,要求杨瑞复读,杨瑞不愿意。
王雅雯便威胁不给杨瑞学费,杨瑞硬是咬着牙,勤工俭学完成了四年的大学学业。
毕业后,杨瑞在北京的一家央企入职,可是母亲王雅雯又横加干涉。
王雅雯直接来了一招釜底抽薪,从上海飞到北京,在杨瑞的单位大闹了一通。
而后,王雅雯又在上海的一家国企为杨瑞谋得了一个职位,但工资不高,每月只有4000多元。
这与在北京的收入相比天差地远,王雅雯这样做无非是想控制杨瑞。
无可奈何的杨瑞只剩最后的倔强,他选择在外面租房子住,就算每月需要支付昂贵的房租,杨瑞也在所不惜。
王雅雯大怒,为了逼迫儿子杨瑞回家住,故意刁难的说,在外面租房可以,但是杨瑞要每月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
王雅雯以为儿子会知难而退,想不到杨瑞也是狠人,想方设法凑足了108000元,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赡养费。
就这样,杨瑞三年没有回家见过母亲王雅雯了。尽管王雅雯多次打电话要求杨瑞回家看望自己,但杨瑞都断然拒绝了。
王雅雯三年后,一纸诉状起诉儿子,要求儿子每月支付3000元,每周回家看望自己一次,每周通话两次,每次通话时间不少于一个小时。
1、王雅雯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王雅雯说,自己已经退休了,儿子已经成年了,并且参加工作了,那么就需要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每月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是儿子杨瑞同意的,并签下了协议,那么就应当遵守。
第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
王雅雯说,自己要求儿子杨瑞每周回家看望自己,从精神上慰藉关心自己,这是正当的合理的诉求。
2、杨瑞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杨瑞说,自己的母亲王雅雯退休金有4000多元,而且她的存款有200多万元,还有两套房子,她有足够的经济条件,生活根本不会困难。
而自己每个月的工资才4000元左右,要租房要生活,根本没有多余的钱给她。
第二,民法典第150条规定: 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杨瑞说,每月支付3000元的赡养协议,是母亲王雅雯以死逼迫自己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无效。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瑞不需要每月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但是需要每周回家看望王雅雯一次,每周打电话两次,每次通话时长不少于一个小时。
王雅雯很满意这个判决,但杨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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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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