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已婚女子迷上00后帅气男主播,在直播间豪掷92万,“变身”榜一大姐,小帅哥成功被拿下。两人多次发展线下关系,被丈夫发现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男主播全部返还所得的打赏收益45万元,一审判决败诉,男子又提起上诉,结果令人意外!
(来源: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说!这钱都花哪里去了?”杨林怒气冲冲对着妻子高丽大喊。
高丽畏畏缩缩瘫坐在地上,不敢吱声,她明白,她的家庭即将破碎了。
因为,家里“失踪”的92万元存款,早已经被她打赏给了一个男性小主播。
不但如此,她和小主播还由线上互动发展到了线下约会,两人早就在一起了,杨林的头上早就一片青青草原。
手机上的聊天记录她舍不得删除,被杨林抓了个正着。
“太欺负人了!你们会付出代价的!“杨林丢下一句话,直接一纸诉状将小主播告上了法庭。
高丽欲哭无泪,可是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杨林和高丽是夫妻,两人开了一个小餐馆,生活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也算幸福美满。
这天,店里并没有什么客人,高丽觉得很无聊。于是,她打开手机,刷着直播来打发时间
也就是在这天,她被直播间的一名00后男性帅气小主播吸引。
起初她并不想刷礼物,但经不起小主播一声声的“美女,么么哒,爱你哦!”,看着别人刷了礼物后,得到了帅主播的区别对待,她心动了。
当第一笔小额打赏发出去,她得到了小主播的极力互动,她受宠若惊,虚荣心得到极大的满足,很快就沦陷了。
她跟着了魔似的,不计后果地频频为这位主播刷礼物,金额越来越大,迅速锁定了“榜一大姐“的江湖地位。
小主播见状,主动提出请她吃饭,现实中的小主播,比手机里的还要帅气,高丽瞬间就爱上了他。
虽然两人相差12岁,但还是突破了道德底线。
之后两人不顾道德理法频频约会,高丽每天都会准时出现在直播间给小主播刷礼物加油打气,小主播的“回馈“更加积极。
高丽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家里的92万存款,就已经被她挥霍一空。
直到丈夫无意间查账,这才东窗事发,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杨林以高丽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小主播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主播返还打赏收益45万元正。
小主播辩称:“我确实收到45万元打赏收益,但高丽在直播平台充值订单打赏的行为,并不属于赠与行为,而应该视同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应属于娱乐消费行为。而且我不认为主播和粉丝之间的正常互动不道德。”
法院很快就受理了,但令人出乎意料的是,杨林居然败诉了。
法院认为,主播的网络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无效情形,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杨林的全部诉求。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单纯从网络打赏而言,主播通过表演服务,获得用户的认同后,用户以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向主播进行奖励,是一种合理获取报酬的行为,这与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高丽作为成年人,是具有自主行为能力人,她向男主播打赏,是出于自愿,属于精神消费,而主播在接受打赏前,是无法探究用户的资金来源的。
所以,网络打赏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归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杨林对判决结果不服,再次以高丽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要求主播返还财产为由,上诉至天津市三中院。
1、杨林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为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和使用权,而妻子打赏出去的钱,是在未经他同意的基础上发生的,应该认定该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没有明确做出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都需要夫妻双方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果单方面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则构成无权处分。
也就是说,高丽在未经杨林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直播中发生的大额打赏行为,可能会因为构成无权处分而无效。
2、根据杨林提供的聊天纪录显示,小主播在明知高丽已婚的事实,仍以恋人身份与之交往,行为已突破正常互动,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且打赏金额巨大,显然已超过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
据《民法典》第143条 第3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在重新审理后,认为杨林的诉求可酌情予以部分支持,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小主播在10天内需要将收益的一半,也就是22万元返还杨林。
最后,不得不说,杨林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因为妻子经受不住网络诱惑,有可能面临婚姻瓦解的处境,还损失了70万元,而在网络这个虚幻的世界里,高丽因追求一时的刺激,葬送了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悲哀!
身为已婚人士,要谨记自己在婚姻里所扮演的角色,坚守婚姻的底线,做到洁身自好,否则最终害人害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事,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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