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药不小心也能吃死人,你敢信吗?”广东中山,35岁女子,见老公生病发高烧,在药店随便买了几种感冒药,谁想男人吃完,不到半个小时,突然呼吸急促,结果还没到医院,人就已经不行了,事后,女子将药店起诉到法院,可药店却直呼委屈:我又没卖假药! 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法治天下)
老公,你怎么啦? 不要吓我呀! 而此时,原本仅是普通感冒的马强,已经陷入昏迷状态。
惊慌失措的赵慧,赶忙叫来了几个亲戚朋友。可惜,马强还没到医院,就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而此时马强浑身上下都是红点子,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悲痛欲绝的赵慧陷入深深的自责中。
在赵慧看来,丈夫之所以会这样,极有可能就是吃了自己买的感冒药。 于是,她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最终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马强的遗体进行尸检,得出的结论是:马强因急性过敏丧命。
赵慧感到难以置信,因为在她的印象中,丈夫并没有对药物过敏过,可问题究竟出在哪呢?
这时赵慧想起一个细节,药店给她的药,是分别从几个瓶子里拿出来的,总共给了她6包。
令法医不解的是,那5种药都是一些正常的感冒药,一包总共12颗。按理说吃了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难道是药店销售假药?随后,中山市卫计局介入调查,可经检验5种药都没有质量问题。对于这起过敏事件,专家经过研究一致认为,极有可能是乙酰氨基酚这种药,跟其他的复方感冒药合用而引起的过敏。
这种本是最常见的解热镇痛药,但使用说明书上明确规定跟其他复方感冒药合用列为禁忌。至此,赵慧认为药店需要为她丈夫的死负责任。
于是,她将这家药店所属的中山亿丰药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法院将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首先药店认为他们销售的感冒药配有抗过敏的药物,因此,马强过敏他们并没有责任。而有关专家则认为是药物经胃肠道吸收后,不能马上起效,必须经过肝脏的药理作用。因不同药物发挥的药效时间不一样。
故而药店开出的抗过敏药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如此一来,这起事故就很难去定义,究竟是谁的错。
而这时争论的焦点又变成,店员没有医生资格证,可她给赵慧的感冒药,却包含了2种处方药。
《执业医师法》 第13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医师资格证,才可以给病人开处方药,能够获得这样的证件,说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
回到本案中来,店员并没有医师资格证,因此她是没有资格给患者私自开处方药。
《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当赵慧要求立案时,上面给出的答复是,药店虽然违反操作,但只是一个销售行为,并不是诊疗行为,因此不予立案。
而更巧的是,导致马强过敏的乙酰氨基酚偏偏是非处方药,而那2种处方药跟马强的死并没有什么关系。
最终的处罚结果是,药店因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然而在赵慧看来,这样的行政处罚还远远不够。
而这边药店坚持认为马强过敏,并没有直接证明跟他们销售的药有关,因为赵慧家里还有其他的感冒药,又或者是死者吃了其它相克的食物。
虽然赵慧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但法官经过了解认定赵慧并没有说谎,因为她老公刚出事的时候,她就跟前来抢救的医生说是吃了刚买回来的药,那时候,她显然没有必要说谎。
因此法院认为马强的死亡跟药店的药有关,但究竟要承担多少责任,原被告双方产生了巨大争议。
药店认为赵慧作为成年人,买药的时候也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所以这场事故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药店虽说不是故意的,可在患者购买感冒药时,她只是简单询问患者的症状,在没有从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给病人销售处方药,这样的行为视患者的生命为儿戏,是药三分毒,事关生命的事不能掉以轻心。
赵慧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药店购买感冒药时,也应该有一个安全意识,身体不舒服应该去医院治疗,可现实中很多人为省钱,又或者为了方便,身体不舒服总是自己随便买点药,结果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法官认为药品相关法律规定,店员不能私自出售处方药,而这家药店违反了行业规定,虽说不是直接导致马强死亡原因,但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最终判决药店赔偿死者家属48万。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双方都没有异议。
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大家提个醒,身体不舒服一定要去医院治疗,切莫病急乱投医。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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