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想白嫖?”浙江杭州,35岁男子,爱上了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为了追到手,他豪掷96万供她零花。谁想,就在谈婚论嫁时,男子突然反悔,要求女子退钱,女子拒绝,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来源:小强热线)
这天,李强去参加朋友聚会,对年轻漂亮的徐艳一见钟情。
随即,他对她展开了攻势,今天请吃饭,明天送花,后天看电影……
可是徐艳对李强根本不感冒,总是推三阻四,经常拒绝他的邀约。
因为李强不但大自己11岁,又结过婚,而且还比自己还矮5CM,又长得其貌不扬,根本不是她喜欢的类型。
这激起了李强的好胜心,他发誓一定要将徐艳拿下。
“难道,她不喜欢浪漫?”稍加思考,李强决定改变策略。
为了展示自己的实力,李强决定直接向徐艳砸钱。
这招果然十分奏效,随着李强发红包的金额越来越大,徐艳成功被打动,双方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李强每次发红包,总是会细心在备注写上:七夕快乐、520、原谅我等。
两年间,李强竟给徐艳发起了43次转账,金额高达293800元,最多的一次,他大手一挥,给她转了11万元。
不但如此,他还给徐艳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车,车主也写了徐艳的名字。
李强告诉徐艳:“你没必要那么辛苦上班,以后我来养你,我负责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就行。”
可以说,为了追求徐艳这个大美女,李强是下了血本的。
徐艳感到十分幸福,找了李强这个钻石王老五,下半辈子可算有指望了,实在是太幸运了。
两人度过了两年的甜蜜时光,就在准备谈婚论嫁的时候,两人因为琐事吵架,一气之下,李强提出分手。
“我们都分手了,你得把车给我还回来!”李强翻脸不认人。
“你怎么说得出口,你想白嫖吗?那辆车是你当着我朋友的面送给我的跨年礼物,如果还回去,你让我还怎么做人?我不会还的。”徐艳委屈得差点哭出来。
“既然如此,你就别怪我翻脸无情了!”李强丢下一句话,转身就把徐艳告上了法庭。
除了要回那辆车,他还想拿回恋爱期间所花的钱,他统计了一下,自己都吓了一跳,两年时间竟为她花了96万元。
而且这96万元,还只是转账部分,还不包括现金,他估计加起来,没有200万也有100万了!
徐艳感到很无语,她说:我们恋爱两年,女人的青春很珍贵,这钱就权当是你给我的青春损失费了,而且你给我钱是基于表达爱意自愿无偿赠与的,所以这钱,我没有归还的义务。”
李强对此并不认可,他声称自己对徐艳是奔着结婚去的,否则怎么会给她转这么多钱,如今两人分手,钱自然要归还。
两人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
那么,针对此事,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1、恋人交往期间发生的赠与行为,在分手后应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李强认为,自己之所以为徐艳花这么多钱,都是带着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应该视为彩礼,而且这些钱,有很多都是徐艳主动索取的,自己是为了照顾她的面子,才会写上各种备注,但性质上仍然应该视为彩礼钱。
李强为徐艳的转账,少则几千,多则几万,涉及金额巨大,从法律上来看,不能视为普通的赠与行为。
如今两人分手已成事实,赠与的前提条件失效,所以,李强要求要回彩礼钱是有据可依的。
2、在法律上,对“青春损失费”是如何认定的呢?
在我国法律,暂时未对青春损失费有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的恋爱,应该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感情不是交易,应该以自愿为原则,更多的应该是道德上的约束。
而徐艳所说的,用青春损失去抵扣彩礼钱,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是不道德的表现,不会被法律所支持,更不会被社会所接受。
综上,徐艳应该退还李强的彩礼钱。
3、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在剔除了节假日属于赠与部分的转账金额后,认定徐艳应退还李强86万元。
徐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但二审败诉,维持原判!
在这场失败的恋爱中,以甜蜜登场,却又以对簿公堂结束,令人不禁唏嘘!
此事传开后,徐艳颜面尽失,被人称为拜金女,她一度不敢出门,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
她崩溃痛哭:“如果不是看他出手大方,我根本不会选择他,他害苦了我,我以后再也不敢谈恋爱了!”(文中均为化名)
爱情不是买卖,女性更加不是商品,爱情应该是纯粹而美好的,若从一开始就各怀鬼胎,又怎会幸福长久?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大字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