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74岁的大妈因为被物业辞退,恼羞成怒,放了一把火,烧毁了小区车棚和44辆电动车。大妈因为纵火罪,被当地公安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来源:齐鲁晚报)
马某某已经74岁了,是一名车棚看管员,负责看管小区车棚的电动车。
马某某是小区物业聘用了的员工,但没有基本工资,每一辆车收10元保管费,这个费用当做她的收入。
后来马某某将费用涨到20元,引起了很多业主的反对,业主与马某某的矛盾越来越大。
很多业主联合起来要求车棚免费。2023年年底,小区物业遵从了业主的意见,将车棚免费开放。
就这样,马某某失业了,没有收入了,小区物业解聘了马某某。
没有了饭碗的马某某恼羞成怒,一把火将车棚点着了,而且将车棚里的44辆电动车烧毁了。
警方很快就锁定了马某某,并将马某某抓获归案。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很吃惊,想不到火竟然是马某某点的。
马某某也因为纵火罪,被当地的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道德上不做过多的评价,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马某某涉嫌纵火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纵火罪也称之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罪行。
马某某因为失业,怀恨在心,将小区车棚点着了,造成了44辆电动车被烧毁,每辆电动车最少要几千元,那么马某某造成了10多万元的财产损失,这属于造成了重大损失。
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马某某很有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是马某某已经74岁了,那么法律会对其网开一面吗?
2、马某某已经74岁了,法律会对其从轻发落吗?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马某某只是74岁,未达到75周岁,而且纵火罪是故意犯罪,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会对马某某从轻处罚。
那么马某某根据她所犯的罪行,很有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这都是她咎由自取,与人无忧。
同时,马某某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烧毁电动车的业主可以向马某某索赔。
3、马某某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某因为失业,怀恨在心,将车棚点着烧毁了众多业主的电动车,有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马某某到底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马某某需要赔偿44名业主电动车的损失,这44名业主需要提供当时购买电动车的发票。
不过马某某可能赔不起,否则她也不会因为20元的车棚保管费而纵火,小区业主的损失很可能难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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