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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一女子瞒着父亲,偷拿户口本与男朋友结婚。父亲无奈,支付了70万元的首付

吉林长春,一女子瞒着父亲,偷拿户口本与男朋友结婚。父亲无奈,支付了70万元的首付款,但房产证只写了女子的名字。结婚一个月后,男子就提出离婚,并且要求分割房产。女子不同意,男子大怒,一纸诉状将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子给其35万元。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胡雅雯坐在沙发上,眼泪不停的流,她旁边放了一张法院的传票,是她的丈夫杨伟明起诉离婚的传票。

可是他们才刚刚结婚一个月呀,杨伟明为何就这么着急离婚呢?更可恶的是,杨伟明还要求分割父亲为她购买的房子。

想到这里,胡雅雯就心如刀割,难道曾经的海誓山盟都是算计吗?

胡雅雯想起了她与丈夫杨伟明的点点滴滴的过往。

胡雅雯是独生女,自小就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工作生活一直顺遂。

而杨伟明的老家在农村,后来在长春上了大学,毕业后留在了长春,恰好与胡雅雯同一个单位。

在单位,杨伟明非常照顾胡雅雯,对胡雅雯发起了强烈的追求攻势。

心机单纯的胡雅雯以为这就是爱情,接受了杨伟明的示爱,两人顺理成章的在一起了。

正所谓,姜还是老的辣,胡雅雯的父亲胡勇江认为杨伟明别有所图,认为他们门不当户不对,坚决反对他们交往。

可是胡雅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加之杨伟明又在旁边吹耳边风,父亲胡勇江越是反对,胡雅雯爱的越深沉。

2022年6月,在杨伟明的怂恿下,胡雅雯偷拿了家里的户口,与杨伟明办理了结婚登记。

生米已经做成熟饭,胡勇江也只能咽下这个苦果。最终,爱女心切战胜了忤逆的愤怒,胡勇江勉为其难接受了杨伟明这个女婿。

2022年7月1日,胡勇江出资70万元,支付了房子首付款,为女儿胡雅雯购买了一套婚房。

2022年9月14日,这套房子办理了房产登记证书。胡勇江多了一个心眼,这套房子的房产证只写了女儿胡雅雯的名字,没有加上杨伟明的名字。

为此,杨伟明非常的生气。当时胡雅雯也责怪父亲胡勇江太过分了。

2022年10月1号,胡勇江为两人举办了结婚典礼,请来了亲朋好友,正式承认了杨伟明女婿的身份。

在举办结婚典礼第二天,胡雅雯和杨伟明就入住了这套婚房。

可是两人住了不到一个月,杨伟明就提出了离婚,胡雅雯彻底懵了。

更过分的是,杨伟明还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杨伟明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应当得房子的一半,得35万元。

胡雅雯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吵,杨伟明放下狠话,走着瞧,甩门而出。

果然,胡雅雯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正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既然杨伟明起诉了,那么胡雅雯只有擦干眼泪,积极应诉。

2023年3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但没有就房产进行分割。

杨伟明不甘心,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要求胡雅雯支付自己35万元。

1、杨伟明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杨伟明说,这套房子是在他们两人婚后购买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两人离婚了,自己应当分得50%。

第二,杨伟明说,自己当初缴纳了契税、物业费以及垃圾清运费等各种费用合计2万多元。杨伟明还说,装修费用都是自己出资30万元装修的。

2、胡雅雯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胡雅雯认为,房子虽然是在婚后购买的,但这是自己父亲胡勇江出资购买的,并且房产证只写上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应当认定为父亲胡勇江只赠与给自己,所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第二,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胡雅雯说,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房产证就是自己的。

第三,每个月的房贷都是自己还,是用自己的公积金还的。

第四,杨伟明所说2万多元的费用,是自己卖了一辆车,卖了4万多元,然后转给了杨伟明2万多元,并且拿出了转账记录。

3、法院是这样判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胡雅雯拿出了房产证以及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这套房子是他父亲胡勇江赠与给她一个人的。

而反观杨伟明却拿不出证据,可以证明他支付了30多万元的装修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这套房子是婚后购买的,但是属于胡雅雯的个人财产。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杨伟明的所有诉讼请求。

杨伟明的洗房计划失败了,太心急了。也幸好胡勇江多了一个心眼,否则损失那就可大了。(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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