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女游客来到厦门旅游,进入一家卖珍珠的店铺,询问了项链的价格。女游客觉得贵了,不想买。不料,这家店主发飙了,破口大骂女游客,说女游客是穷鬼。女游客报警。店主很嚣张,当着警察的面,承认骂了女游客是穷鬼。
(案例来源:南昌晚报)
一女子来到了厦门旅游,女子本来心情很好的,但是却被一家珍珠店的店主辱骂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这名女子逛街,进入了这家珍珠店,询问了项链的价格。
可是,由于这家珍珠店的项链价格太过于昂贵,女子觉得不划算,看了之后不想买,准备离开。
可是这家珍珠店的男店主发飙了,认为女子既然来询问价格,就应当购买,现在却不购买,这不是浪费自己的时间嘛,于是破口大骂。
男店主非常尖酸刻薄,骂的话特别难听,直接骂女子穷鬼,说没钱还来看什么珍珠项链呢?
女子无端被男店主辱骂,非常生气,于是报警。
很快警察来了,但是这家珍珠店的男店主却一点也不害怕,还非常嚣张,当着警察的面承认辱骂了女子。
女子又与男店主争吵起来,警察连忙将女子拉开,说他会跟男店主沟通协商。
男店主辱骂消费者肯定是不对的,道德上要受到谴责,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女子有不购买的自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女子作为消费者,有商品自由选择权,有权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
男店主认为,女子看了项链,必须购买,这显然是不对的,属于强买强卖,女子当然可以拒绝。
女子不想买,男店主非常的生气,突然辱骂女子,说女子是穷鬼,显然侮辱了女子的人格尊严,违法了。
2、男店主辱骂女子,侵犯了女子的人格尊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女子无端被男店主辱骂,说女子是穷鬼,显然是侮辱女子的人格尊严。
女子作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男店主赔礼道歉。
可是男店主非常蛮横,不愿意赔礼道歉,还理直气壮辱骂女子,在女子报警后,当着警察的面态度嚣张,那就不仅仅是赔礼道歉的问题,还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
3、男店主辱骂他人,需对其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店主当着警察的面公然辱骂女子,说女子是穷鬼,侮辱了女子的人格尊严。那么这算不算属于辱骂他人情节较重呢?如果算,那需对其处以5-10日的拘留。
如果不算情节较重,那也应当对其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总之,这名男店主要么被处以拘留,要么被处以罚款。总之不能息事宁人,不能对其只是批评教育就了事。
本来游客是店主的衣食父母,想不到店主竟然辱骂游客,实在是太过分了,应当对其处罚,给其一个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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