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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将房子租给老乡,出租15年后提出一年涨租8000元,老乡不乐意了,反咬

上海,女子将房子租给老乡,出租15年后提出一年涨租8000元,老乡不乐意了,反咬一口说女子倒欠他26万,奇怪的是,欠条上面还真有女子的签字,女子懵了,被老乡告上法庭,憋屈的她一夜白头,结局太意外了。

(来源:案件聚焦)

刘静败诉了,而告她的人不是别人,正是那跟她打了15年交道的“神仙租客”李成。

“限你半个月内把钱还给我,否则我就要收房子了。”李明皮笑肉不笑地提醒刘静。

“你无耻,这些年来,我看在我们是同乡的份上,一直没有涨租,你竟然陷害我,我一分也不会还的。”刘静气得脸色铁青,恨不得上前手撕了李成这个表里不一的家伙。

“那就等着瞧!”李成被气到,愤愤离开。

“我可怎么活啊,这么大年纪了,要钱没钱,唯一用来安身立命的房子,还给人骗走了,我真傻啊……。”刘静懊恼地抽着自己的脸,泪水不争气地夺眶而出。

这事,得从15年前说起!

那年,48岁的刘静结束了一段不幸婚姻,只身来到上海打工,她没有文化,干的全是脏活累活。
好不容易攒下一笔钱,在好心人的劝说下,她买下了上海郊区的一套门面房,暂时先出租,将来用来养老。

房子特别抢手,仅半个月就租出去了,而租客正是李成。

李成和刘静年纪相仿,穿得很寒酸,刘静心里不落忍,考虑到大家都是同乡,她以低于市场价2000元一年的价格租给了他,每年仅收取32000元的租金,双方也签订了租房合同。

李成很感动,平时对刘静十分尊重,回老家还不忘给她带土特产,刘静因此一直不好意思涨房租。
这一租,就是15年,中间两人一直相安无事,李成的房租也交得比较及时,房子维护得很好,刘静很满意。

直到前段时间,刘静不断接到房产中介的电话,她一问才知道,周边都涨了,现在她的房子每年至少可以拿到40000元的租金。

刘静本来赚钱就不容易,这每年8000元的差价,对她来说是个巨大的损失。

“这样吧,我先说涨到4万,如果他不愿意,我再降2500元。”刘静这样想着。

可是当她把想涨房租的想法跟李成说了后,李成当场板着脸说:“这一涨就是8000啊!我要考虑一下!”

李成在这房子里开了麻将馆,客源稳定,他当然不想搬走,可是涨价让他生气。

“幸好我留了一手,现在是时候派上用场了。”李成的眼神露出一丝阴狠。

第二天,他就把刘静告上了法庭,要求刘静归还他提前支付的16万元房租,还有10万元借款。
刘静震惊了:“我什么时候收过你的钱?你说话要有证据的。”

“哼,证据?给你!”李成当着法官的面,掏出一张字据,上面不但清楚写着刘静欠钱的事实,还有她的亲笔签名。

“我没签过,你这是伪造的!”刘静情绪十分激动。

可是,李成不但提供了字据,还有两位证人为他作证,看起来证据很是充分,连测谎仪都显示他们没有说谎。

刘静瘫软在地,她想不通,那张字据是怎么来的,自己明明没有见过。

一审败诉后,刘静一夜白头:“房子可能保不住了,我冤啊……”一行热泪流出,她恨自己眼瞎。

就在她绝望时,一个法官在整理卷宗的时候,发现了疑点,在执法机关的审讯下,两个证人承认做了伪证。

至于那张纸,是李成在某一天,假装不记得刘静电话号码,拿了折叠起来的字据,让她无意间签下的。

终于真相大白了,刘静松了口气,李成也将面临法律制裁。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此案涉及到哪些法律条文呢?

1、李成为了窃取刘静的房子,伪造证据涉嫌诈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成提前设计陷井,让刘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收据,目的就是伪造证据,窃取刘静的房子。

除此之外,他还教唆两人作伪证,干扰司法公正,挑战社会公德,应罪加一等,李成犯法意图明显,犯罪事实清晰,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条件。

2、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人出庭作证是要签保证书的,以保证自己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而此案中的两名证人,是清楚作伪证的后果的,虽然是受到了李成的教唆,但是并不影响他们伪证罪的认定。

3、李成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罚金1万元。

李成陷害刘静的理由,竟然是因为觉得自己是她的同乡,她以前没涨租,突然涨8000元让他很不高兴,所以他选择了报复,真是升米恩斗米仇啊!

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的猎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李成走到今时今日的地步,纯属咎由自取!(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事,你们怎么看?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