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男子手头紧,潜入一女子家中行窃,结果钱没偷到,反被女房主“活捉”,又因长得太帅被女房主看中,女房主不顾一切与男子强行发生关系,男子委屈报警,结果让人笑哭不得!
(来源:富平检察)
这天,是单身女汉子李丽的43岁生日,她组织了一群好友聚餐,一高兴就喝了不少酒。
散会后,她一个人喝得醉醺醺地,跌跌撞撞地回家了,刚想掏出钥匙开门,却发现房门是掩着的。
“难道,屋里进贼了?”想到这,李丽的酒被吓醒了一大半。
都说酒壮怂人胆,李丽轻手轻脚地走进去,借着月色,朦胧中看到一个瘦小的男子正在她的家中翻箱倒柜。
李丽长得五大三粗,加上喝了酒,她根本不把这小贼放在眼里,她悄悄拿起一根绳子,一把套在了男子的身上,并迅速拉紧。
男子被吓了一大跳,差点尖叫出声,意识到自己被困,他奋力挣扎,无奈他实在太瘦弱了,根本不是身强力壮的李丽的对手。
很快,男子被李丽五花大绑丢在地上。
正当她想报警时,她看清了男子的脸,那叫一个眉清目秀。
李丽单身太久了,体内的荷尔蒙早就压制不住了,她向男子提议:“喂,帅哥,我们做个交易吧,你陪老姐姐我玩会儿游戏,我就放了你,保证不报警,怎么样?”
男子看了李丽一眼:“我滴老天爷啊,她这年纪都能当我妈了,太恶心了。”男子的头摇得像拨浪鼓一般,整个人充满了拒绝。
李丽见状,脸色由晴转阴,她恼羞成怒道:“我劝你别敬酒不吃吃罚酒!”
接着,在酒精的作用下,李丽不管三七二十一,不顾男子反对,当场就把男子给办了。
事后,她也信守承诺,将男子给放了。
男子在回家的路上哭了一路,这回钱没偷着,还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他越想越委屈,整日在家中抹泪,羞得连门都不敢出,他觉得那是他人生中最大的耻辱,精神受到了巨大的打击。
“我不能就这么忍了,必须要让她得到惩罚!”男子休息了几天后,红肿着双眼,也顾不得脸面,跑到派出所报了案!
李丽也很快就被传讯了,那一刻,她恨不得找个地缝给钻进去。
那么,这件荒唐的事,在法律中是怎么认定的呢?
1、 李丽作为女性,强行与男子发生关系,是否涉嫌强奸罪呢?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条件是违背妇女意志,而本案中的受害人为男子,在法律上,暂时还没有男子被性侵后,对方会被以强奸罪论处的先例,也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可供支持女性犯强奸罪的说法。
据此,李丽并未触犯强奸罪,不适用此法律条文。
2、男子被李丽“欺负”后,难道就真的没有地方说理了吗?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指的“他人”,指是不但指女性,也包含男性,也就是说,男性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李丽以捆绑的方式,限制男子的人身自由,强行与男子发生关系,虽然不属于强奸罪的范围,但构成猥亵的事实,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男子入室盗窃在先,李丽侵犯他在后,那么,李丽构成正当防卫吗?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事实上,李丽在用绳子成功控制住男子后,男子的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了,也就是说,李丽没有防卫的必要性,正当防卫的说法,在此案中是不成立的。
4、男子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男子入室盗窃,情节恶劣,虽然及时被李丽发现并制止,但其性质却是无法改变的,属于盗窃未遂,构成了盗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5、最终李丽和男子双双喜提“银手镯”。
这是一起让人啼笑皆非的案件,男子偷鸡不成蚀把米,女子贪色住班房。
做人啊,还是要遵纪守法,守住做人的底线,不要知法犯法啊!
(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编,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事,你们怎么看呢?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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