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男子瞒着妻子,出轨了,导致第三者怀孕。男子给了妻子5万元,妻子睁一眼闭一眼。第三者第三次怀孕,男子与妻子离婚,但因为房产分割问题,男子与前妻共处一室。第三者很生气,与前男友又有了瓜葛。男子大怒,将女子的前男友杀害。一审法院判处男子死缓,男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处男子无期徒刑。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杨某去幼儿园接孩子时,认识了另一名学生女家长胡某,两人很快就熟络起来,添加了联系方式。
两人经常联系,渐渐感情越来越深厚,不知不觉跨过了道德的红线,两人双双出轨了。
可是意外发生了,胡某因为是易孕体质,胡某竟然怀孕了。
胡某连忙询问杨某该怎么办,杨某此时还不想离婚,便让胡某做妊娠终止手术。
爱是盲目的,尽管做流产手术对女人的身体有很大的伤害,但此时胡某已经被杨某迷住了,听从了杨某的劝告,做了手术。
这件事情并没有影响两人的感情,两人反而越来越好,不过他们两人却瞒着他们的配偶,这个是超越了道德的红线。
正当杨某以为可以过上一段安身的日子,不料胡某还是怀孕了,这是胡某第二次怀孕。
杨某想要再次让胡某打胎,但胡某这次不同意,打断了杨某的话,说再打胎对自己的身体会受到很大的伤害。
胡某哭哭啼啼,让杨某心软了,决定另想办法。
这时杨某决定对自己的妻子钟某坦白。
听到杨某出轨了,钟某怒不可遏,提出可以帮钟某还5万元外债,希望钟某能够原谅自己这一次。
钟某最终还是同意了,答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问杨某的事。
就这样,杨某与胡某光明正大的在一起,杨某也不要求胡某打胎。
可是意外又来了,胡某因为身体原因还是流产了。而在两个月后,胡某丈夫也过世了。
这一下更没有障碍了,杨某与胡某光明正大的住在一起。胡某真的是属于易孕体质,胡某第三次怀孕了。
胡某为了给即将出生的孩子一个名分,要求杨某离婚,并且与自己结婚。
杨某找到钟某摊牌要求离婚,钟某早已对杨某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
钟某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但房子自己需要分得70%,杨某也答应了。
就这样,杨某与钟某离婚了,然后杨某与胡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但是,因为钟某与杨某居住的房子变卖需要一段时间,杨某依然住在前妻钟某家。
胡某非常的失落,于是联系了前男友王某。
王某是胡某的前男友,后来胡某认识了现任丈夫杨某,便断了与王某的联系。
此事很快就被杨某知晓了,杨某要求胡某断绝与王某的联系,胡某答应了。
可树欲静,而风不止,王某却不断的骚扰胡某。可这让胡某的丈夫杨某非常的气愤,决定要给王某一个教训。
杨某冒充胡某,给王某发了短信,约在胡某的老家见面。王某兴冲冲的答应了。
杨某带了一把刀,对着王某连捅几刀,王某倒在地上血流不止。
杨某看到躺在地上抽搐的王某,突然非常后悔,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警。
可是王某因为失血性休克,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这下王某真的是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了。
杨某因为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死缓,但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了,判处杨某无期徒刑。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到这件事情呢?
1、杨某出轨,违背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杨某出轨了,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背叛了妻子钟某,违背了公序良俗。
后来,妻子钟某不堪其扰,决定与丈夫杨某离婚,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分得了70%的房产。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2、钟某与杨某离婚,并且分得了70%的房产,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杨某出轨,有过错在先,钟某提出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规定了子女抚养和财产的分配,具有法律的效力。
就算杨某不同意这个离婚协议,钟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并分割房产,很大概率钟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在分配财产方面,法院会向钟某倾斜。
只不过杨某同意了这个离婚协议,免去了后面很多手续。
3、杨某杀害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某有预谋的杀害了王某,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判处杨某死缓,但二审法院为什么会改判杨某无期徒刑呢?
因为杨某有自首情节,而且杨某是初犯和偶犯,杨某认罪认罚,而且受害人王某有重大过错,不断的骚扰杨某的妻子胡某。
同时,杨某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
杨某属于咎由自取,与人无尤。所以,做人一定要遵纪守法。(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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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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