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癌症复发,想让丈夫卖掉价值300万的房子救命,丈夫假装答应,第二天却趁女子没睡醒,带着不动产权证躲了起来,还要起诉离婚,女子崩溃大哭,随后她做了件事,让丈夫后怕不已。
(来源:湖南都市频道寻情记)
“救救我,我还不想死,我们的女儿还那么小,我想跟你白头偕老…”王红倒在刘远的怀里,哭得像个泪人一般。
今天她刚刚从上海治病回来,最新的化验结果显示,她的癌细胞已经扩散了,后续还需要大量的治疗费。
刘远心里就像刀割一般,他轻轻拍着妻子的背,安慰道:“没事的,有我呢,我们听医生的,好好配合治疗,你一定会没事的。”
王红抽泣了一下,说:“我们存的钱都花得差不多了,想继续治疗只能把这套房子卖了。”
刘远顿了一下,开口说:“好吧,治病要紧。”他的眼神变得有些复杂。
第二天一大早,王红从睡梦中惊醒,却发现刘远不在,她有些不安。
她找遍了家里的每一个角落,都没有找到他,随之消失的还有家里的不动产权证。
王红慌了,她给刘远打电话,却发现被拉黑了,她又跑到刘远的单位,领导告诉她:“刘远请了病假,不知道什么时候返岗。”
王红不敢相信,昨晚还对她温柔体贴的丈夫,竟然一夜之间变了心,难道是因为不想卖房子救她吗?
王红打定主意,哪怕掘地三尺,也要把刘远这个负心人给找出来。
整整一个月,王红从未停下寻找刘远的脚步,亲戚家、单位、大街上…
单是刘远的单位,她就去了52次,但刘远就像是人间蒸发了一般,寻而不得。
她的身体一天比一天差,可她根本没钱治病,无奈的她只好找到媒体求助。
经过一番寻找和沟通,刘远终于答应出面解决问题,他也知道,躲得了初一,也躲不过十五。
两人一见面,王红显得情绪十分激动,她大声指责刘远的不负责任。
刘远看到她,心里非常害怕,他说:“我实在是受不了了,求求你放过我吧。”
接着,刘远说了一段往事!
王红和刘远结婚17年,女儿都15岁了,在3年前,王红得了乳腺癌,在刘远的细心照顾和鼓励下,王红战胜了病魔,一家人恢复了正常生活。
没想到,在半年前,王红去复查的时候,发现癌症又复发了,还发生了扩散。
这个结果是她完全没有想到过的,在医院看到诊断单的那一刻,她崩溃了。
王红想要接受更好的治疗,她带上家里所有的存款,赶到上海治病,存款很快就花光了。
自从王红生病后性格大变,猜忌、跟踪、装GPS……,只有她想不到,没有她做不到的。
她找不到他就大闹大吵,连他的家人都受到了牵连,这让刘远背后发凉。
因此,两人的婚姻开始有了裂痕,每次吵架,刘远就跑到外面租房子住,等双方冷静下来再搬回来,但换来的是王红无休止的指责。
这让刘远心力交瘁,看到王红就心里打怵,但基于两人是夫妻,他还是想要尽力去挽救她的生命。
没想到王红却变本加厉,逼着他签下不平等条约,要求他必须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而且看病的时候要全程陪同,家里的钱如果治病花完了,哪怕是借也要给她凑齐。
有一次刘远有事拒接了她的电话,马上就收到了她娘家人的威胁短信,刘远知道,以王红现在的疯狂,她什么事都做得出来。
联想到以前的种种,刘远觉得自己的付出一文不值,在王红提出卖房后,他更是觉得她自私自利,绝望到了极点。
那是他们唯一的一套房,卖了他们住哪里?女儿将来又怎么办?
思来想去,刘远趁着王红熟睡离开了家,他决定要离开这个可怕的女人。
王红坚决不同意离婚,而且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刘远必须要卖掉给她治病。
那么,在法律上对这件事是如何认定的呢?
1、王红想卖掉房子治病,刘远不同意,她应该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王红身患绝症,有继续治疗的意愿,房子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如刘远不同意卖房为王红治病,王红可以先与刘远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主张分割财产。
2、在妻子重病期间,丈夫提出离婚,违法吗?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不得离婚的说法,但是夫妻之间具有互相帮扶的义务。
王红身患癌症无法独立生活,如果刘远不讲情份,选择跟她离婚,有违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表现,也有可能涉嫌遗弃罪。
3、最终刘远同意卖房,卖房所得的60%给王红看病,剩余的40%用于自己和女儿今后的生活支出。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在这对夫妻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王红无理取闹固然可恨,但刘远在妻子患重病这个节骨眼上,不但选择逃避,还提出离婚,何尝又不让人心寒呢?(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事,你们怎么看?
法律常识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