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是单身汉,他花了3700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娃娃当“老婆”。不料,收到货后却发现,“老婆”矮了10公分,跟预想差距很大,这绝不能接受!他当即向卖家提出退货,却惨遭拒绝,一怒之下他将卖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件来源:江苏淮安清江浦区法院)
“亲,你送来的货不对啊,我明明订的是168厘米的大高个,你给我送来的只有158厘米,我不喜欢小个子,太影响心情了,你给我退了吧。”林勇强压着怒火,向卖家许明提出诉求。
“不可能,肯定是你测量方法有问题,厂家都是把货品打直,从脚尖垂直向上测量的,有个5公分左右的误差,是在正常范围内的。”好不容易出了个单,许明自然不愿意给退了。
“必须退,你送来的根本不是视频里展示那个,我下单就说了的,我喜欢身材高挑的,至少168厘米,送来这个也太矮了。”林勇坚持退货。
“可是这是特殊商品,你都使用过了,你叫我还怎么卖?”
那林勇可不管,他直接花了156块钱运费,单方面将娃娃给退了回去,而许明也不甘示弱,拖着不给解决,咬死货品影响二次销售,不接受退货。
双方僵持不下,林勇本来就工资不高,这3700元是他差不多一个月工资了,哪能善罢甘休?
许明也打了个小算盘:“这事说出去都不光彩,我就不信他能拿我怎么样,咱等着瞧。”
见沟通无效,林勇也顾不得脸面问题,一怒之下将许明告上了法庭。
林勇是一名网购达人,年轻气盛的他一直没有女朋友,他整夜愁得睡不着,总感觉浑身不得劲儿。
某天,他在浏览购物网站的时候,发现了一样“好东西”。
那就是充气娃娃,不但款式多样,还打扮得跟真人差不多,又能按自己的喜好去订制。
林勇越看越喜欢,看了商品详情后,情绪更是一发不可收拾,他决定买一个回家解闷。
他和卖家许明连线,在多番沟通后,他选定了一款身材高挑的商品,还特意订制了妆容和植发,最终通过视频,确认了自己的“心头好”。
许明告诉他,大概7天内可以制作完成,让他安心等待,林勇也接受了这个结果。
在等待的时间里,林勇是坐立难安,翘首以盼,恨不得马上见到自己日思夜想的“女朋友”,不但如此,他还提前给娃娃准备了一套衣服。
终于在下单后的第11天,林勇收到了货品,他难掩内心的激动,当即给娃娃换上了衣服,然后……
事后,林勇突然觉得这娃娃好像有点太矮小了,他拿出软尺一量,当即愣住了,这足足短了10公分,实在是太过分了,这是欺诈!
林勇立马找到了卖家许明理论,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林勇声称,卖家货不对板,涉嫌欺诈,应该买一退三。
而卖家许明并不认同,他辩称货物已被使用过,改变了商品原有的形态,销售二次销售,不接受退货,而且在身高上的测量,也尚在合理范围内,他认为林勇在无理闻闹。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这件事的呢?
1、林勇认为发来的商品尺寸不足,构成欺诈,要求卖家退一赔三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林勇认为,在购买前双方已就尺寸和款式等商品信息做口头沟通,但事实上货不对板,而许明称在发货前,就已经和林勇通过视频的方式确认了商品信息才发货的,所以林勇是有知情权的,不构成欺诈。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林勇应提供有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但林勇无法提供,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商品在使用后发现问题,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除外。
林勇购买的商品有部份是定做的,无法再二次销售给他人,且收到货后也使用过了,并未投诉过质量问题,可视为没有问题。
退货的前提条件是有质量问题,或者退货时商品是完好的,但明显林勇所要退货的商品并不符合要求。
3、林勇最终还是成功退货了。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许明在聊天记录中提到过商品中的相关信息,林勇也在网上查寻到了该商品并非三无产品。
但林勇在收货时,在货品的包装物里并没有发现商品附带的产品名称、产品检验合格证、厂址厂名等,因此可确认卖家许明存在违约责任,合同无效。
4、法院判决:许明需退回林勇3700元的货款和156元的退货运费!
林勇在这场网购中的体验感很差,但从法院的处理结果来看,还是比较圆满的。
许明虽然给林勇退了款,但他的内心肯定是感到委屈的,毕竟几千块的货,也不可能再二次销售,这笔损失他只能打断牙齿往肚子里咽了,谁叫他违约了呢。(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事,你们怎么看?
民法典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