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爱上了一个漂亮女子,为讨她欢心,低价卖掉自己的房子,大方塞给女子200万,让她零花,美女激动的投怀送抱,谁知,就在两人谈婚论嫁时,美女突然反悔,她哭着说:“你对我太抠门了!”男子反手做了件事,让女子后悔终生。
(案例来源:传奇故事)
“亲爱的,我想买辆40万左右的代步车,挤公交太累了!”电话里,王芳撒着娇对李伟说。
李伟心头一阵酥麻,连忙点头答应:“好的宝贝,我下周就陪你看车去!”
李伟是从新西兰留学回来的海归,在广州开了两家培训机构,但最近手上资金周转不灵,根本没有多余的钱买车。
他一咬牙,低价抛售了自己的一套海景别墅,拿到了200万现金,他打定主意,买了车后就向王芳求婚。
李伟已经33岁了,为了学业和事业一直打拼,耽误了人生大事,王芳是他在婚恋网认识的,无论是身材还是样貌,都长在他的心头上,他对她一见钟情!
为了让王芳看到他的实力,他对她是有求必应,王芳也不客气,今天要买包,明天要买化妆品,后天要请客吃饭……
李伟不但全部满足还每个月固定给她1至2万元的零花钱,他是下了血本的。
这招对王芳果然有效,两人很快坠入爱河。
一转眼,两人相恋三年,李伟也花了不少钱,他估摸着也该水到渠成了。
“下周买完车,我就要把她娶回家”李伟暗下决心。
两人浓情蜜意手牵着手来到车行,王芳看中了一辆价值53万的车,李伟当场买下。
王芳高兴得当场改口叫他“老公”,李伟一时被迷得神魂颠倒,他当场单膝跪地向王芳求婚,她眼含热泪,一脸娇羞地点头答应。
次日王芳又对李伟说:“我父母养大我不容易,我想适当给他们一些彩礼,回报他们。”
李伟又是大手一挥,花39万给准岳父买了一辆车,还将卖房余下的90万转到了王芳的卡上。
就在李伟积极筹备婚礼的时候,却发现被王芳拉黑了,而王芳的家人也对他表现出极大的不欢迎。
他心里“咯噔”了一下:“难道我遇到骗婚的了?”
在寻找了几天无果后,李伟无奈找到了媒体求助,找到王芳后,王芳却说:“我们早就分手了,你不要再纠缠我。”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王芳告诉记者,自从李伟求婚成功后,就变得十分小气,给她的零花钱也从1万元降到了1千元。
更过分的是,还把给她父母买的小汽车要了回去,这明明当初说好了是彩礼,哪有要回去的道理呢,因为争吵了几句他还冲她的父亲动了手,车也给他退回去了。
两人当时就签了分手协议,没想到隔了几天,李伟又让王芳归还当初送给她的小汽车。
“你别得寸进尺,我不会妥协的,我跟你谈了三年恋爱,这就当是给我的青春损失费了!“王芳脸都气成了猪肝色。
她掏出一份分手协议,李伟脸色尴尬,但坚持要她归还汽车,双方争执不下不欢而散。
为了逼王芳还车,李伟在网上写了一篇小作文,掐头去尾把对自己有利的聊天截图发了上去,引发了对王芳的网暴。
王芳瞬间被千夫所指,终日以泪洗面,连门都不敢出,心理上承受了巨大压力。
她崩溃哭诉:“我再不敢谈恋爱了,他毁了我的一生!”
曾经相爱的两个人,却因为钱闹得满城风雨,实在令人唏嘘!
那么,针对这两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情侣之间发生财物上的赠予行为,一旦分手应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李伟和王芳谈恋爱期间,为她购买了1辆价值53万的汽车,属于大额支出,且当众求婚目的明确,王芳也当众同意婚事,可从主观上和逻辑上认定,这属于有条件的赠予。
而与王芳分手后,结婚已经是不可能的事,则可视为赠与行为自动失效,因此王芳有义务返还汽车。
2、王芳索要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在我国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男女双方谈恋爱,更多的应该是道义上的约束,属于道德范围。
王芳认为,李伟为她买的小汽车可以用青春损失来抵扣,是违反社会道德的,毕竟男人的青春也是青春,男女双方的情感付出是公平自愿的,因此就算上了法院,王芳也不可能胜诉。
3、李伟在网上发小作文网暴王芳,涉嫌违法。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李伟要车不成,在网上捏造部份事实,未经王芳同意发布了两人的聊天纪录,对王芳引导网暴,侵犯了王芳的隐私权,对王芳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王芳可主张追究李伟的法律责任。
4、王芳不堪压力,经协商卖掉了小汽车,两人平分了卖车钱,李伟发文澄清真相!
在这场失败的恋爱中,其实是一场金钱与美色的较量,一个好色,一个贪财,哪怕侥幸结婚,也不会过得幸福。
爱情应该是纯粹而美好的,以感情为基础的爱情,才会幸福长久!(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事,你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