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酒店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发现某单位在会议室开完会,剩下43瓶已经开封的矿泉水,为了方便收集,服务员只好把没喝完的矿泉水倒掉,好巧不巧的被市场监督局抓个正着,以浪费食品为由,对酒店作出行政处罚,酒店喊冤:“是参会人员喝剩的水,不能怪到我们头上。”市场监督局人员却说:你们不提醒他们不能浪费粮食,你们就有责任。
(案例来源:star星视频)
会议室里传来张经理劈头盖脸的训斥保洁兰姐的声音:“你怎么这么麻利呢?早不收拾,晚不收拾,非得赶在市场监督局来的时候收拾,这下好了,酒店被罚款了,你这个月工资别想要了!”
保洁兰姐一听扣工资,那可是他们一家的生活费啊,工资没了,全家只能喝西北风了,张姐再也抑制不住委屈。
把手里的抹布死劲摔在地上,坐地上就嚎啕大哭:“你比刚才那帮人还不说理,我哪里有错了,我本份做事,麻利也是错了?你还让不让人活了,还扣我工资,那我不干了。”
酒店经理看兰姐撒起泼来,也是招架不住了,今天这事确实不能怪兰姐,可是自己心里憋屈啊,也就是随嘴发泄一下,这回更窝心了,赶紧扶起兰姐。
跟兰姐道歉:“兰姐,对不起啊,我不该冲你发火,咱们都没错,就是咱们今天倒八辈子血霉了!
事情是这样的。
今天,某单位在酒店会议室开了一上午的会,会议刚刚结束,张姐就拿着打扫工具到会议室打扫,兰姐是个干净、勤快的人,她干的活从没有人挑得出毛病。
这不,仅仅一会的功夫,会议室就恢复了它原有的秩序与光彩。
座椅排列得整整齐齐,桌子上的杂物消失无踪,只留下光洁如新的表面,地面被拖得闪闪发光。
此时的兰姐被累得满头大汗,还差一件事没处理,处理完就可以喘口气,歇一会了。 上午开会的一共48人,每个人面前都有一瓶水,谁知,开完会后,只有5人带走了水瓶,43人都没打开喝了,既没喝完,也没带走。
兰姐费力的将瓶子收集在一起,为了方便收集,就把一个一个把剩下的水倒掉。
当兰姐正正专注的忙于手头活计时,被身后的一声大喊,吓得浑身一哆嗦。
“谁让你这样浪费食品?“兰姐急忙回头寻找声音的来源,只见一群穿着制服的执法人员,走了进来。
其中一人,拿着执法记录仪对着现场一直摄像,兰姐从来没见过这种场面,着实被吓坏了。
这时酒店负责人张经理也闻声赶了过来。
其中一位工作员黑着脸,厉声训斥:“你把剩下的矿泉水倒掉,你这是在浪费食品,你知道吗?”
兰姐唯唯诺诺的说:“我没浪费粮食,这些矿泉水都是开会的时候喝剩的,我只是为了方便收集,将喝剩下的水倒掉而已,这不能算是浪费食品。”
张经理连忙随声附和:“这真不是我们酒店喝剩的,有监控为证,另外,我们酒店食品非常安全。”话里话外的意思就是我们是合法经营,经得起检验。
为首的人一脸不屑:“安全吗?我们正是接到了群众的举报,你看,我们刚一进来,就发现你们在浪费食品!”
兰姐算是看明白了,这群人就是故意找茬啊。
兰姐心里有团怒火在熊熊燃烧,声音也不由得大了几分:同志,这水已经被打开喝过,也不能再给别人喝,不把它倒掉,那你说,该怎么处理?”
那人铁青个脸说:“你可以拿来浇花,浇树,为啥非要倒掉?你这行为,就是浪费食品!”
张经理说:“你要说浪费也不是我们浪费在先吧,是开会的人先喝剩下的,若真追究责任也是先追究他们吧?”
其中一个站在领导身边的人说:“那你们有没有提醒他们不要浪费呢?你们有没有张贴禁止浪费食品的标语呢?”
“你们没有张贴标语,那也是违法!”
执法人员不容申辩,直接开出罚单,并处以警告处分。
同时要求酒店,立即整改。
1、酒店没有在醒目处张贴禁止食物浪费的标语,是否是酒店的失职?
酒店没有张贴,禁止浪费食品的标语,确实是一种失职,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确实不对。
《反食品浪费法》第28条,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兰姐倒水这件事情,又被市监局的执法人员撞到,又发现酒店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是酒店的失职。
市监局以此为理由,对酒店进行了处罚,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罚。
2、兰姐将矿泉水倒掉,是否妥当?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显然这43瓶矿泉水已经开封,肯定不能给人喝,像执法人员所说,将倒掉的矿泉水,用来浇花浇树,那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3、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可谓一目了然。
这43瓶水的起源是那些开会的人员,他们不仅随意开启了瓶盖,还留下了一半未喝完的水,更过分的是,他们甚至懒得将这些水带走。
如果这些参会者能稍微有些责任感,将水带走,那么这一切的纷扰都不会发生。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让人难以接受,更是让人感到愤怒和不满。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