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个80岁的婆婆,决定将唯一的房子过户给小儿媳。大儿子明知道房子值100万,却笑着对母亲说:“我尊重你的决定。”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2个已经出嫁的女儿,却怎么也不同意,最终大哥一句话羞得姐妹俩面红耳赤。
(案例来源:第三调解室)
深夜,一对八旬夫妇睡不着,在被窝里手拉着手说悄悄话。
85岁的杨伟明老人,紧紧握着老伴(李英)的手,感叹道:“我真没想到,咱们的小儿子福气这么好,能娶到这么一个贤惠的媳妇,这辈子我死而无憾了。”
紧接着杨伟明又说:“老伴,我想跟你商量个事,不如咱们的这套房子,就过户到路梅名下吧!也算是感谢她这么多年,对这个家庭的付出。”
李英却有些顾虑重重,万一其他孩子有意见怎么办? 杨伟明立即说道:“这好办呀!哪天有空我写份遗嘱不就得了。”
可谁也没想到,次日杨伟明突发脑溢血猝然离世。办完丧事后,李英便想尽快完成老伴的遗愿。
现如今,这套房子成了遗产。李英若是想将房子赠送给小儿媳,就得经过其他子女签字,同意放弃继承权才行。
于是,这天李英把2个女儿和大儿子叫回家,将自己的想法说出来,希望他们能够去公证处签个字。大儿子杨军当即表态尊重母亲的决定,李英欣慰不已。
可令她始料未及的是,2个已经出嫁的女儿却突然阴沉着脸,阴阳怪气地埋怨道:“我们虽然出嫁,但也有继承权,您怎么能把房子过户给一个外人。”
李英气得半天说不上一句话,因为在当地,出嫁的女儿一般都不会惦记娘家的东西,赡养父母也是指望儿子。当然,如果女儿孝顺的话,父母也会适当考虑一下。
可问题是李英的这2个女儿,出嫁几十年从没给过父母一分赡养费,顶多就是逢年过节买点水果回来。生病住院也没照顾过父母一天,都是路梅一个人忙前忙后。
那么杨军又为什么会尊重母亲的决定呢?
因为他在镇上买了房,这些年父母都是跟弟弟(杨俊)生活在一起。而且杨俊小时候发高烧,没有及时送医院,导致他患上脑膜炎,虽说生活也能自理,但脑子有点糊涂,做什么事都他比别人慢半拍。
后经人介绍娶了同样身患残疾的路梅,虽然她一只眼睛失明,但却是一个非常能干的女人。婚后没多久,原本还能上班的杨俊又被查出患有糖尿病。
这些年,路梅用软弱的肩膀撑起整个家,她不仅每天打两份工,还将家里的事安排得井井有条。起初公婆身体还硬朗,多少还能帮衬她一点。
随着年龄渐长,两位老人的身体一日不如一日。路丽对老人照顾有加,再苦再累从没有一句怨言。若是一般的女人,可能早就要崩溃,可她对丈夫也是尊敬有加。
谈起路梅,当地村民都称赞不已。也正是如此,杨军对于母亲做的这个决定表示理解。再者,当初修建房子的时候,路丽夫妻俩出力最多。
可2个女儿却愤愤不平,声称当初娘家建房时,她们也拿了5000块出来。不说此事还好,一谈李英就恼火,当初房子刚建好才3个月,大女儿就回娘家催促父亲还钱。
现如今,四个子女当中,其他三个家里条件都不错,唯有杨俊最困难。
这样的“偏心”只能说是情有可原,大哥怒斥2个妹妹:作为姐姐你们不帮衬自己的弟弟也就算了,现在还跟他争房子,我都替你们臊得慌。”
可不管旁人如何劝说,2个女儿就是不愿意配合过户,最终一家人闹到调解室。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在农村女儿究竟有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上确实规定即便是女儿出嫁,也拥有继承权,但前提是女儿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农村通常都是“养儿防老”,赡养父母的重担都是落在儿子身上,女儿却很少过问,对父母尽孝全凭个人良心。
本文中这2个女儿,平时对父母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现在却提出要继承遗产,这明显就是钻了法律的漏洞。即便是她们分到想要的东西,在农村也会被别人耻笑。
2:父母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若是杨伟明老人提前写好了遗嘱,不管2个女儿是否愿意,她们都没有权干涉父亲的这个决定。就算她们想要继承那套房子,除去母亲的二分之一,实际上就只有50万的遗产,而且还是4个子女跟母亲一起继承。
3:对于孝顺的子女,其实继承法考虑得也很周到。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结合文中这家人的情况,很明显就算闹到法院,2个女儿也未必能分到父亲的遗产,对于孝顺且生活困难的孩子,父母的“偏心”作为哥哥姐姐应该理解父母的一番良苦用心。
钱财是身外之物,金钱固然重要,但亲情无价。
您觉得老太太这样的决定对吗?欢迎留言讨论。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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