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95岁老人没有子女,妻子意外猝死给他留下30万存款,谁知,老人去银行取钱,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没资格。整整1年多,老人腿都快跑断了,硬是一分钱没拿到。于是,老人做了一个决定,银行乖乖让他取钱。
(素材来源:庭审现场)
95岁的王伟明老人,跟妻子结婚70多年,从没红过脸。唯一不足的就是,他的老伴(于梅)年轻时候落下病根,自从第一个孩子夭折后,就无法再生育。
这天晚上,已白发苍苍的王伟明拉着妻子的手,一脸深情地说:“老伴,咱们明天去一趟银行吧!我肯定比你走得早,我想将家里的钱都存到你的名下。”
于梅两眼泛着泪花,若是没有了丈夫的陪伴,往后的日子她不敢想象。可是,王伟明怎么也没想到,妻子会突然意外猝死。
于梅走后,王伟明每天孤零零地守在家里,心就像被掏空了一样。
短短几天,原本就已经满头白发的王伟明,变得愈发苍老。侄子王强见状心疼极了,忍不住落泪。
这天,王强主动将这个孤苦无依的大伯接到自家照顾,一日三餐不重样,下班他又抽空陪老人聊天,渐渐地王伟明重新振作起来,毕竟生老病死乃人生常态。
侄子这么孝顺,王伟明欣慰不已。于是决定将那30万养老钱赠与给侄子,感谢他对自己的照顾。
可当王强拿着银行卡去取钱时,却显示密码错误。王强立即给大伯打电话,王伟明明明记得妻子说过,密码是她的生日。可这边,王强连着输入几次,都显示密码有误,最后卡还被吞了。
随后,王伟明带上自己的结婚证亲自跑了一趟银行,希望工作人员能够将这笔钱取给他。可工作人员却说老人没有资格取钱,必须要提供继承权证明书。
王伟明慌忙解释,我就是唯一的继承人,我老伴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我们也没有子女。
可银行根本不管这些,非要老人去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见对方态度强硬,王伟明小心翼翼地问:“姑娘,你看我都这么大年纪了,也不知道去哪里弄这些证明,我能不能让街道办事处直接开个证明?”
对方冷冷地说:“不行,我们得按规章制度办事。”
银行的一句公事公办,你知道对于一个年过九旬的老人有多难吗?就为了打这份证明,王伟明腿都快跑断了,可硬是没办法申请到那张继承权证明书。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王伟明又在公证处那里碰了一鼻子灰,只因他早在几十年前收养过自己的外甥,后来养子念完大学,就跟两位老人闹别扭,最终双方签了一份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书。
因为养子的户口并没有转到王伟明名下,所以他并没有拿协议书去公证。
可现在公证处却说双方签的那份解除协议无效,因为没有公证。必须要养子本人到公证处签字放弃继承权才行。
奈何对方在外地工作,就是不愿意回来。王伟明多次跑去跟银行协商,可每一次都失望而归。
后来,在专业律师的建议下,王伟明向法院申请解除和外甥的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生效。
你以为现在这件事就能顺利解决了吗? 可公证处又说需要王爷爷提供解除收养协议的原件,可原件早已递交给法院。
那么王爷爷想取出这笔钱,究竟该怎么办才好呢?毫无疑问此事交给法院解决。
1:银行为什么非要老人提供继承权证明书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但同时也规定,若是存款人死亡,存款单持有人只要知道密码,5000元以下小额取款可以直接取钱,不需要办理公证。
回到本案中来看,王爷爷因为记错密码,导致这笔钱取不出来,银行要求他提供继承权证明书确实合理合法。
但是既然明知道老人无儿无女,就是唯一的继承人,为什么不能通融一下呢?
最终在法庭上,银行表示只要法院认为这笔钱可以让老人取走,他们照办,不会再有任何意见。
2:没有公证的解除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王伟明跟外甥签定的那份解除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不违反收养法规定,就算是没有公证也有法律效力。
因此公证处不给王爷爷开具继承证明书,很明显就是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3:事实上就算王爷爷不是唯一继承人,他也有权取走卡里一半的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很显然这笔30万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5万归王伟明所有,另外的15万才是于梅的遗产。
银行不能因为他提供不了唯一继承权,就剥夺本该属于王伟明的15万。
对于王伟明这种情况,法官认为当事人无需举证,各种证据显示他就是于梅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历时2年多,谢天谢地王伟明老人总算将这30万顺利取出来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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