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证券公司家属举报其妻子不仅出轨男上司,还与男上司在出差期间,去看电影时、在男上司所住小区、酒店房间内,做出背叛婚姻的行为。更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妻子还有“多人运动”、背叛婚姻时故意与丈夫通电话等情节,还有许多无法在这里描述等内容。总而言之,三观已经再次被刷新!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等)
据了解,举报人是女子邵某的丈夫,邵某是某证券公司的员工。邵某的男上司名叫翟某。两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翟某不完全把翟某当情人,甚至还会组织“多人运动”,与他人一起“分享”邵某。
至于邵某为什么会这样做,暂时无法得知。但其任职的证券公司已经发布通报称,相关人员已经离职。
有网友表示,邵某为了升迁等原因出轨翟某,我们勉强还能理解,但为了翟某竟然还与其他人一起做这些事情。我是真的无法理解了,到底怎么想的啊!
也有网友认为,其实翟某对邵某根本没有什么所谓的感情,完全是把其当作“玩物”,满足其个人欲望而已,不然怎么会这样与邵某维持所谓的关系呢?
还有网友喊话邵某称,不要再举报了,直接报警吧!这种情况只要报警,公安机关就可以抓人了!
虽然涉事证券公司没有否认此事,只是说相关人员已经离职。但这么大的瓜,我们还是要以当地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后的通报为准。因此,我们暂以假设性来分析这件事情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首先,婚内出轨行为,只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在法律面前,没有男上司、女下属之分。即只要背叛婚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负互忠实等法定义务;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简而言之,不论是翟某还是邵某,只要两人均已婚,各自的配偶均有权以背叛婚姻为由,要求与翟某或者邵某离婚,且可以要求二人通过少分一定比例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作为对自己的补偿。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过错的比例是在10-20%内确定,但如果两人收入高的话,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其次,每家公司都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公司管理制度的权利。即公司一般会有员工管理手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简而言之,翟某和邵某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公司的形象等,因此,相信二人即便不离职。公司也容不下他们了。即公司也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二人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就算公司不出手,相信二人也没脸待下去了。
最后,背叛婚姻仅仅是民事侵权。但“多人运动”就另当别论了!刑法对于这种行为评价为聚众淫乱罪。
对于这条罪名,网友们以前可能会感到很陌生。但“吴亦凡事件”后,相信大家已经有一定的认知。今天再和细述一下,此罪名的定性以及量刑等刑法规定。
刑法第301条明确规定,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构成聚众淫乱罪;应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而言,两人背叛婚姻做出这种行为,只是民事侵权,侵犯各自配偶的婚姻权。但再有人加入其中,那性质就变了。这个时候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但刑法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多次与者的刑事责任。
上述首要份子是指组织者。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确认有这回事,且确实是翟某组织的,那么其就不是离职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即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证实邵某是多次参与者,也一样跑不掉。总而言之,构成犯罪就都要付出代价。
最后,道德的背后有法律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做人还是做事,绝对不能逾越道德的底线,否则就真的离违法犯罪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