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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3岁打工妹,照顾70岁大爷3个月,赚到一套价值130万的房子。谁想,女孩

北京,23岁打工妹,照顾70岁大爷3个月,赚到一套价值130万的房子。谁想,女孩搬进新房没多久,大爷突然翻脸,声称他只是将钱交给女孩代为保管,并没有赠与的意思,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法律讲堂)

凌晨3点,60岁的赵娟翻来覆去怎么也无法入眠,此时的她陷入巨大的恐慌中。

原来,近一个月,跟丈夫两地分居的赵娟,给老伴打了上百个电话均没接,发信息也不回,想到丈夫一向身体不太好,赵娟不由地打了个冷颤。

次日,她便火急火燎地赶回家,不料推开门的那一刹那,赵娟差点晕过去。原来一个身材火辣的妙龄女子,甜蜜地依偎在她老公的怀里。

赵娟本能地揉了揉眼睛, 此时贾强结结巴巴地解释:“老婆,你可千万不要误会,她就是一个卖保险的。”

年轻女子急忙自我介绍:“阿姨你好,我叫李红,最近手里有几个保险项目,收益还不错,今天就是拿来给贾大爷看看。”

赵娟冷冷瞄了她一眼,那你怎么钻到他怀里去了? 李红答非所问,随即找了个理由匆匆离开。面对怒目圆睁的妻子,心虚的贾强反而恼羞成怒。

你明知道我身体不好,还把我一个人丢在老家,自己跑去照顾孙子,你有考虑过我的感受吗? 实话跟你说吧!我跟李红就是两情相悦,她把我照顾得无微不至,比你这个老婆强多了。

赵娟气得直跺脚,亏你年轻时候那么精明,怎么现在这么糊涂呢? 你半只脚都踏进棺材,年轻姑娘凭什么看上你呀?还不是喜欢上你的钱。

你的银行卡呢?我去看一下里面还有多少钱。贾强却愣在原地半天不动,低着头说道:“银行卡我放在李红那里,这样方便她帮我打理投资的业务。”

赵娟气得都快喘不过气,随后,便拉着贾强去了一趟银行,谁料,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那张银行卡里的钱全部被转走了,而且卡也被注销。

贾强一脸懵圈,嘴里不停地说道:“我没有呀,我没把钱转走,也没来注销。” 赵娟压抑心中的怒火,你好好想想究竟是怎么回事。

想了半天,贾强突然拍了拍自己的大腿:“之前李红带我来银行办理过2次业务,当时她让我签字,我没仔细看就签了。”

他之所以这么信任李红,那是因为之前李红推荐的几种保单,都赚到钱。后来有一次,贾强身体不舒服,就直接将银行卡交给李红,让她代为办理新业务。

想到这卡里的120万不翼而飞,那一夜,赵娟辗转反侧,此事绝不能就这样算了,于是次日一大早,赵娟便来到保险公司查询,据工作人说贾强购买的多种投资理财保险,都已经提前退保,所有的钱都转到贾强那张已经注销的卡里。

这么一大笔钱究竟去哪了呢?显然李红的嫌疑最大,可她已经3天没来上班,经过一番打听。

赵娟这才得知月薪6000的李红,前不久刚全款买了套价值120万的房子,这也太巧了吧!赵娟立即找上门去,李红嚣张地说:“你老公喜欢我,他乐意拿钱给我买房,你管得着吗?”

你这个臭不要脸的女人,赵娟疯了似地扯住李红的头发,连着扇了她几个耳光 。事后,李红居然还报警,这下彻底把赵娟激怒了,下定决心要让她将吞掉的钱一分不少都吐出来。

随后,赵娟将李红起诉到法院,经查贾强的投保、退保、以及银行转款的申请单上的签名,鉴定显示都是李红伪造的,这些所有的手续贾强本人都毫不知情。

那么李红的这种行为究竟该如何定罪呢?

1:公诉机关认为李红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当中,贾强将银行卡交给李红办理投保业务,很显然并不是将财产直接赠与给李红,而李红却悄悄转走他卡里的钱,还伪造贾强的签名。盗窃罪有两个明显的特征,违背财产所有人的意志,窃取的行为具有隐秘性。

李红悄悄将贾强的钱据为己有,因此在律师看来她应当属于盗窃罪。

2:李红却认为自己应当属于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案中李红辩称她是以谈恋爱为借口,骗了贾强的钱,但事实上贾强主观意识上并没有要给她钱的意思,仅仅只是出于信任,将银行卡交给她办理业务,自己的钱转走贾强还一直被蒙在鼓里,而诈骗是当事人被诱惑,心甘情愿将自己的积蓄拿给别人,因此这完全是两码事。

3:退一万步说,就算贾强主动将这130万赠与给李红,作为妻子的赵娟也有权追讨回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的,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因此,若瞒着配偶私自将财产赠与给别人,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无效。

关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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