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四川一女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并在地上发现一个金项链,两年后失主找上门,

一场军场梦 2024-02-04 19:44:09

冤不冤?”四川一女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并在地上发现一个金项链,两年后失主找上门,要求女子归还价值16875元的项链,女子称给扔了拒不赔偿,失主将女子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女子承担责任,女子不服,称失主提供的照片和自己捡到的不一样,再次上诉,那么二审又会如何审判呢?    (来源: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阅读前烦请您点下关注,给您带来全新的阅读体验。)   两年前,谢女士和丈夫外出游玩,在回去的路上,和一个男子因为别车发生了争吵。   互不相让,谁也不服谁,谢女士拉着丈夫,阻止两人的争吵,随后,对方开着车率先离开,谢女士准备回到自己的车上时,看见地上有个闪闪发光的东西。   走近一看,发现是一个金项链,谢女士随手捡起来,等了一会也不见有失主过来,于是想着先装进口袋里就走了,谢女士没想到之后会因为这个金项链,竟然给自己带来了那么多麻烦。   两年后,自称金项链的主人纪某找上谢女士,称谢女士两年前捡到的金项链是自己的,价值16875元,要求归还赔偿自己。   谢女士还愣了一下,什么项链,得知是那次争执自己捡的项链后,谢女士觉得两年了才来找自己,万一是骗子呢,拒绝了纪某的要求。   纪某选择了报警,警察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对双方进行调解,均未果纪某决定走法律程序。   一纸诉状将谢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谢女士返还23.33克价值12849元的租金项链,和一条价值4026元的黄金佛头吊坠。   在法庭上,纪某称当初自己找不到自己的项链后,就连忙返回丢失地寻找,但怎么也没有找到项链,随后纪某就报警查找监控,监控显示是谢女士捡走的。   但由于两人并没有联系方式,因此久久未能上门寻找,经过四处打听才找到谢女士。   为此,纪某还专门拿出了项链照片和购买项链的发票记录,以及一张显示“黑珠子11颗330元,精品足金挂坠3695.64元”的缴费单和同日的一条4026元的付款记录。   而谢女士认为,自己确实是在和纪某发生纠纷之后,在地上捡到了一枚项链,但并不知道是纪某本人掉的,也没有其他方式联系失主,就带回了家,回家之后觉得项链不像真的,就给丢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谢女士的这种行为违法吗?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而谢女士捡到丢失的项链及佛头挂坠,却并未移送公安机关也未妥善保管,还将其丢失,这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纪某虽然提交了购买黑珠子及精品足金挂坠的缴款单及微信支付凭证,但缴款单上仅载明“精品足金挂坠补差0.03g”,无法确定换购的物品为佛头挂坠及其本身价值。   也无法证明纪某的佛头挂坠系以黑珠子及精品足金挂坠换购的事实,所以最终判决谢女士赔偿纪某12849元。   对于这个结果,纪某表示接受,但谢女士却并不认可,于是提起上诉。   谢女士认为,虽然纪某提供了发票和项链图片,但与自己捡到的是不一样的,经过两年的时间纪某才找到自己,他完全有时间找关系补办发票。   因此这并不能证明,自己捡到的就是纪某丢失的其次,纪某在诉状中说项链克重23.33,诉讼中却又说是26.33克,这存在一定的误差,所以并不能作为证据。   而纪某表示,律师起诉时失误把26.33克写成了23.33克,发票是真实的,和付款日期对得上的,谢女士提出案涉发票是找人补办的,但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因此,二审法院结合事实,认为一审判决合理,维持原判,所以说,拾金不昧不仅是美德,很多时候也是法律的要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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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嘿a老挑

嘿a老挑

4
2024-02-05 11:31

谁东西掉了2年后才来找!再说了2年后,怎么确定是她捡了这个东西。

戈呜嗯

戈呜嗯

1
2024-02-05 20:15

怎么不判赔物品保管费?

一场军场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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