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据媒体报道,上海75岁的俞阿婆近年来在医美机构陆续消费近三百万元,原本有三四百万存款的她,如今连付房租都困难,甚至变卖了部分首饰。其女儿梳理银行流水后发现,老人从2016年开始在两家机构做了文眉、文唇、热玛吉、线雕、水光针等多个项目,部分项目价格是市场价的10至20倍,且反复进行,仅文眉、文唇和睫毛三项在五年内就花了35万元。家属质疑老人单日密集消费多个项目的时间合理性,商家则称系老人主动要求、项目均明码标价,且是老人认可后才买单。
那么,商家向老年消费者高价推销美容项目是否构成欺诈或诱导消费?“明码标价”和“签字确认”能否成为商家的免责理由?家属又该如何依法维权?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王磊律师(湖南良思律师事务所)作出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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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或诱导消费?法律对老年消费者是否有特殊保护?
(一)欺诈与诱导消费的法律认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及司法裁判规则,可从以下层面分析:
1.商家已构成诱导消费,且涉嫌消费欺诈
诱导消费的核心是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弱势地位,引导消费者作出非必要、非合理的消费决策;若伴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则升级为欺诈。本案中商家的行为符合违法特征。
价格显著畸高,涉嫌价格欺诈。部分项目价格为市场价的10至20倍,远超医美行业合理定价区间。即使标注了价格,若商家虚构“独家技术”“高端定制”等不实价值支撑,或刻意隐瞒市场普遍价格水平,利用75岁老人对医美行业的信息盲区,使其基于“高价=高质”的错误认知付费,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价格欺诈。
反复推销超频次项目,属于恶意诱导。文眉、文唇等半永久项目通常具备较长维持周期,五年内反复操作并花费35万元明显超出正常消费需求。商家针对高龄老年人持续推销、引导重复消费,属于利用老年人认知判断能力下降、信息获取能力较弱的弱势地位,进行不合理的营销诱导。
单日多项目的合理性存疑,可印证诱导故意。若老人单日接受多个有创医美项目,既不符合医疗规范的操作间隔要求,也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决策逻辑。若商家未充分告知风险、刻意集中开单,可进一步认定其具有诱导消费的主观故意。
2.欺诈与诱导的关系
诱导消费本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的不正当营销行为;若诱导过程中伴随虚假宣传、隐瞒项目效果、维持时长、合理价格等关键信息,则构成欺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法律对老年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我国法律体系对老年消费者实行特殊保护,并非仅适用普通消费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从严适用。该法虽未设“老年消费者”专章,但司法实践中对针对老年人的欺诈、诱导普遍从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对健康、容貌的关切心理,夸大功效、诱导消费的,直接构成欺诈,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经营者虚假宣传理疗产品功能,应当退一赔三——孙某某诉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专门规制:该法明确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以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老年人财产。针对高龄老人的消费交易,商家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必须确保老年人完全理解交易内容与后果。
3.程序层面的特殊保障:涉老消费纠纷在司法中开辟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免予经济困难核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涉老消费欺诈列为重点监管查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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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和“消费者签字确认”能否成为商家的免责理由?
二者均不能单独作为商家的免责事由,仅为形式合规要求,不具有抵消违法性的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明码标价”是法定义务,而非免责盾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这是经营者的基本合规义务,而非免除其他责任的依据。
明码标价仅要求价格公开可见,不代表价格本身合法合理。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价格畸高且无合理价值支撑,同时隐瞒市场价格参照的,即使明码标价仍可构成价格欺诈。
明码标价不能抵消商家的全面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同时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信息“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若只标注价格,却隐瞒项目的合理频次、实际维持效果、医疗风险、同类项目市场价等关键信息,仍属于违反法定义务。
2.“签字确认”不等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免除欺诈、诱导责任
消费者签字仅能证明形式上的签署行为,不能直接推定交易合法有效。
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如果签字是在商家诱导、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况下作出,属于因欺诈或重大误解形成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精神,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交易。
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若签字文件是商家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商家自身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类格式条款无效。
针对老年人的更高注意义务:对于高龄老年消费者,商家应当主动、充分、清晰地释明消费内容、价格、风险,确保老人在完全理解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仅以老人签字为由主张免责,不符合倾斜保护老年消费者的法律原则。
简言之,“明码标价+签字确认”只能证明交易形式上存在,不能证明交易实质上公平合法,更不能掩盖欺诈、诱导消费的违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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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此类大额消费纠纷,老年人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老年人及其家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家属可携带证据与医美机构直接沟通,提出退款、赔偿诉求,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2.消费者协会调解: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由消协组织双方调解,出具调解意见。
3.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并督促退款赔偿;
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核查医美机构及人员的执业资质、诊疗操作合规性,若存在无资质行医、违规操作,卫健部门可依法处罚并督促退费。
4.仲裁或诉讼: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调解、投诉无果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退款及赔偿。
编辑:何思蓓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