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不贷!”重庆,男子见小女孩独自一人在买吃的,于是见色起意,众目睽睽之下猥亵小女孩,店老板看不惯呵斥男子,谁料男子竟然当做没听见,依然我行我素,不停手。小女孩吓坏了,随后跑去告诉父母,其父母当场确认是该男子后,二话不说上前狂扇男子嘴巴子,引发众人围观。
据悉,男子被打后还委屈地辩解自己以为女孩是高中生。知情人士透露,该男子20多岁,经常在附近游荡,后被警方带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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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少人表示,人渣有人渣的套路,流氓有流氓的逻辑,高中生就可以随便摸吗?被人制止后还不停手,如此龌龊不堪、肆无忌惮,必须予以严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2、涉案男子或已经涉嫌犯罪!
男子对女孩伸出咸猪肉的行为的行为毋庸置疑属于猥亵。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等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本案属于行为犯,原则上说只要具有相应的行为就属于犯罪。
具体到本案,乘人不备偷摸他人其实也属于强制手段的一种,换句话说,不管女孩是否是未满14周岁儿童,男子偷摸女孩的行为都已经涉嫌犯罪。
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换句话说,构成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考虑情节。具体到本罪,就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年龄、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等等因素。
而如果综合考虑本案情节,男子的情节如果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那男子因为具有公共场所当众的情节,依法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男子的情节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依法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即“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3、女孩母亲遇到这种事情能不能打男子?
如果女孩母亲看到男子正在猥亵自己的女儿,这种情况下,女孩母亲上前给男子两巴掌,属于正当防卫,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女孩逃离后,男子的违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这种情况下女孩的母亲再殴打男子,在法律上来说,其实就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而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更高的法律!虽然女孩母亲殴打男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但是男子本身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法律仍应当理解一个母亲的正义之举,应当免除女子母亲的行政违法责任。
4、因而在此,希望相关部门严查严惩涉事男子,也希望相关部门对女孩母亲多一点包容和理解!
华仔
就没打死?
卡卡卡
可以动手打吗?法律,问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