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已婚男子跑到情人家中私会,一番云雨之后,突发疾病猝死,事后情人赔偿男子家属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9 12:46:03

湖南,已婚男子跑到情人家中私会,一番云雨之后,突发疾病猝死,事后情人赔偿男子家属8万元仍未获得谅解被诉法院,要求再赔偿49万元。情人:“赖上我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40来岁已婚男子贾某与女子莫某已经保持多年的不正当关系。而因为两人都藏得比较深,一直都没有被其他人发现。

事发当日晚上,贾某又向往常一样约莫某,两人先去附近公园溜了一圈,随后便来到莫某家中发生了关系。

谁料这次结束之后,莫某刚躺下休息,就听到贾某呼吸急促,喘不过来气。莫某当即喊了贾某几声,见贾某没有回应,顿时感觉到事态严重,当即便穿上衣服跑到隔壁邻居家寻求帮助。

莫某邻居闻讯帮忙拨打了120。考虑到可能“120”急救车不及时又急忙联系他人获取到一医院救护车司机的号码并给其打了电话请求及时出诊。

可悲剧的是,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贾某最终还是不治死亡。

事后,贾某家属不干了,认为人是与莫某私会时死亡,而且死在了莫某家中,莫某必须承担责任,要求莫某赔偿。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先行赔偿8万元,后续赔偿另行协商的协议。

后因贾某家属索要赔偿数额较高,莫某难以接受。贾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莫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贾某家属认为,莫某明知道贾某有家庭仍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长达五六年之久,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同时莫某也明知贾某自身患有冠心病、心肌梗死、长期服药,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刺激贾某心脏病突发的直接诱因,因而认为莫某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莫某在前期赔偿的8万元之外,再赔偿49万余元。

而面对贾某家属的控诉,莫某则辩解:

第一、她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贾某有家庭;

第二、贾某不幸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结果,与她的行为无关;

第三、事发时她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并且已经赔偿贾某家属8万元,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法院驳回贾某的全部诉求。

法院怎么判?

质证环节因为,贾某家属拿出了莫某在警方的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中明确载明,莫某知道贾某有家庭、长期患病吃药等事实,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规定,构成普通侵权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的或可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确知道的,并且意图追求此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的或可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却未能预见。

具体到本案,本案属于普通侵权案件,从主观过错上看,莫某与贾某之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保持多年。对该公然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应当予以谴责。

贾某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并在此情况下与莫某发生性生活,之后死亡。虽然贾某是在莫某家中死亡,但贾某的死亡原因未能查清。

贾某家属诉称莫某与贾某发生性关系是刺激贾某心脏病突发的直接原因,对此贾某家属未能提交扎实证据予以证实,且医学上也并未禁止患有心脏病的人进行性生活。 莫某作为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不可能预见与其发生性关系会产生如此结果,该结果也应当是莫某不愿其发生的,更无证据证明莫某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莫某主观上无过错。 从抢救时间来看,事发后,莫某委托他人及时多次联系救治医生也不存在救助迟延。 故而,认为,莫某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该条规定,首先,受害人和行为人承担损失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其次,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由双方分担损失。 具体到本案,莫某也无法律规定分担损失的情形,故而依法会驳回了贾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至于案发后莫某给付贾某家属的8万元赔偿,法院认为,系莫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莫某也不能再要求贾某家属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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