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化州,女子晚间在公园草坪里遛弯、拍照,一名大男孩趁她不注意,突然掀起其裙子、摸其大腿 ,女子羞怒不已,当即喝止男孩,并找到男孩家长沟通,万万没想到,男孩家长不道歉也就罢了,竟然当众辱骂她:“他扯你的裙子是给你脸!”
据悉,事发当日,李女士独自一人到公园散步,见公园草坪风景不错,便掏出手机拍照,突然,一名大男孩趁其不注意掀起她的裙子,就朝其腿上摸。
李女士羞怒不已,当即退后几步躲开男孩,谁料,男孩还不依不饶,又向其靠近,怒不可遏的李女士当即便找到男孩母亲理论,万万没想到,女孩母亲不道歉也就罢了,还公然辱骂李女士,“他扯你的裙子是给你脸。你穿这些就是伤风败俗。”
网传视频显示,一女子身穿白色碎花裙,在一片草地上拍照,衣着并无暴露。一个短发块头很大的男孩跟在其母亲身后,双方起争执。女子称小孩摸她大腿疑似有精神问题,所以其家长进行沟通,要求道歉,没想到其母亲不但没有道歉,还公然侮辱诽谤,还试图攻击。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评论:“孩子有没有病不知道,孩子妈妈精神应该不正常!”“每一个熊孩子的背后必定有一个拎不清的熊家长!”“报警处理,看看还牛不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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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违背他人意愿,掀人裙子、摸人腿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说就是典型的猥亵行为。该行为不仅属于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行为人还将面临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其次,虽然,针对未成人违法犯罪的,我国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惩处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方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21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但是这并不是说涉事男生做了违法的事情,未达违法责任年龄,就不用承担担责。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孩子做错了事情,父母应该承担责任。
再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未成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教育促进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童母亲盲目护短,不分青红皂白,辱骂女子的行为,不仅是对孩子教育的失职,还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严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掌中宝,但是要知道惯子如杀子,不明就里、一味地溺爱孩子,不能给与其正确的引导,只会害了孩子!因而在此,希望涉事男童母亲清醒一点!别让孩子酿成大祸,才知道后悔!
用户14xxx73
上梁不正下梁歪!
牛膨胀
唯有重新投胎才是他唯一的归宿
用户15xxx92
哪家家长这么牛?
九天揽月
看图片就知道是假料?
恭喜 回复 01-10 00:16
真的,我这边的
Uc 乐山大佛
卧槽,点了你的头像,我真怀疑摸大腿的就是你本人吧
清真羊肉
这事我没看到
用户10xxx86
万恶的马赛克!
森林之王之座上宾
看图说话,弄张驴唇不对马嘴的图片,发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来浪费别人的时间[裂开][裂开][裂开]